-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本所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 門診組:掌理有關性病診察治療或示範診察治療事項。 二 防治組:掌理有關性病個案調查追蹤及性病之流行病學、治療醫學等研 究及實施防治事項。 三 教育訓練組:掌理衛生教育宣傳、資料之編擬製發及訓練講習等事項。 四 檢驗組:掌理有關性病之檢驗事項。 五 護理組:掌理護理業務及輔導性病公共衛生等事項。 六 總務組: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研考、廢棄物與廢 水處理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 第 4 條本所置秘書、技正、組主任、室主任、醫師、藥師、衛生教育指導員、醫事 檢驗師、護理長、護理師、公共衛生護士、護士、技士、技佐、科員、辦事 員、雇員。
- 第 5 條本所置人事管理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6 條本所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核定;丙表由本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 第 9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