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4 條本院置秘書、組長、技術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員、設計師、組員、技佐 、辦事員及書記。 本院置藥師、物理治療師、營養師、護理長及護理師。
- 第 5 條本院設會計室,置主任、組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6 條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10 條院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社會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院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院長。 二、秘書。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市政府定之。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15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44691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及編制表;並自115年8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