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立忠孝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二人襄理院務。
- 第 3 條本院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得設部、科、室、股,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內科系醫療部:綜理內科系統各科醫療服務、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 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內科:一般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二)神經內科:腦神經、全身神經系統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 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三)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四)家庭醫學科:家庭醫學科病人之診斷、治療、追蹤、保健與門診 、住院病人健康檢查及不屬其他科、室之醫院公共 衛生教育及研究等事項。 (五)心臟血管內科:內科、小兒心臟血管病門診、住院病人及休克、 危險性心律不振、急性心衰竭、心肌梗塞等病人 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六)皮膚科:皮膚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七)復健科:復健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及物理、職能、心 理、語言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八)精神科:精神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九)腎臟內科:腎臟內科門診、住院病人及尿毒症病人之診斷、治療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胸腔內科:胸腔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十一)職業醫學科:職業醫學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新陳代謝科:新陳代謝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三)感染科:感染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二 外科系醫療部:綜理外科系統各科醫療服務、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 及臨床研究發展等事項。分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一般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二)神經外科:神經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三)整形外科:整形外科門診、住院病人及燒燙傷病人之診斷、治療 、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四)婦產科:婦產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接生、婦產衛生 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五)骨科:骨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六)眼科:眼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七)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等事項。 (八)泌尿科:泌尿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等事項。 (九)麻醉科:各科手術麻醉及研究等事項。 (十)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 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口腔外科:口腔外科病患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 項。 三 醫療技術部:綜理各輔助醫療技術系統之檢查、診斷、治療、行政管理 及教學訓練研究發展等事項。分下列各科: (一)核子醫學科:放射線及同位元素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等事項。 (二)解剖病理科:各科病理檢驗及研究等事項。 (三)放射線診斷科:分設一般攝影股、特殊攝影股及急診攝影股等三 股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1.一般門診、健檢、體檢攝影。 2.電腦斷層攝影檢查及特殊攝影檢查查。 3.一般及普通急診攝影、幅射防護檢查。 (四)檢驗醫學科:分設生化股、細菌股、門診股、血庫股、血清免疫 股及血液股等六股。綜理各科門診及住院病人臨床 實驗、檢驗、診斷及研究等事項。 四 急診科:急診病人之診斷、治療及指揮監督各科急診值班醫師與各有關 機關聯絡等事項。 五 牙科:牙科門診及住院病患之診斷、治療、義齒、鑲補、衛生指導及研 究等事項。 六 社區醫學科:綜合社區內醫療、保健、防疫、公共衛生及研究發展等事 項。 七 中醫科:綜理中醫醫療服務、醫務行政管理、教學訓練及臨床研究發展 等事項。 八 藥劑科:分設臨床藥學股、調劑製劑股、藥品管理股及中藥股等四股分 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處方之稽核及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應及調 劑。 (二)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 (三)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 (四)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九 護理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病房環境衛生之監督、敷料之消毒與 供應、實習護理學生之指導及護理業務之研究等事項。 十 營養科:醫院病患之膳食、營養調配、管理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 衛生教育室:對民眾及病人衛生教育之擬訂宣導、教材之製作、公共 衛生教育推展等事項。 十二 病歷室:門診及住院病人病歷之填製、整理、保管、疾病分類統計及 研究等事項。 十三 住院室:分設下列各股: (一)綜合業務股:門、急診、掛號、批價、病人住、出院事務及帳 務處理。 (二)保險事務股:帳務處理、醫療費用之記帳、造報、請款及財物 管理等事項。 十四 社會服務室:醫療社會服務、貧病救助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十五 資訊室:電腦設備規劃購置、資訊系統之規劃、研究發展、維護、資 料管制、電腦相關訓練及相關資料、資訊統計等事項。 十六 企劃室:綜理企劃、公共關係、醫療法令、績效評估、成本分析、研 考、醫院管理、教育訓練與交流合作計畫、圖書與教材製作 管理、統計表報管制、規章制度研擬、議事策劃、各種委員 會管理及有關各科室綜合業務彙整等事項。 十七 勞工安全衛生室:醫院感染控制、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健康檢查 及督導職業災害調查統計等事項。 十八 秘書室:分設下列二股: (一)工務股:醫學工程、修繕養護、污染防治工程、空調水電機械 管理及環境清潔管理等事項。 (二)總務股:文書與檔案管理、印信典守、出納、事務、衛材消毒 、採購供應與庫存管理、財產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 業務等事項。
- 第 4 條本院置秘書、部主任、科主任、醫師、牙醫師、中醫師、室主任、科副主任 、股長、住院醫師、護理長、臨床心理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語言 治療 師、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營養師、護理師、分析師、 設 計師、技 士、社會服務員、科員、病歷管理員、護士、 技佐、辦事員、書 記。 前項部主任、科主任、室主任(內一人)、科副主任、股長(內十三 人)及護 理長由相當職務(或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 第 5 條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 第 7 條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本院得依臺北市立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之規定,聘請專家 為顧問或特約醫師。
- 第 10 條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院長。 二 副院長。 三 秘書。 四 各部、科、室主任。 前項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或參加。
- 第 11 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1008
臺北市立忠孝醫院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91 年 05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108018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