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11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7年11月23日臺北市政府(87)府建三字第8708749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5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各級農會人員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案件,特訂定 本要點。
  • 二、農會人員申請以農會經費補助出國,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 三、農會人員出國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農會經費補助: (一)政府機關指定者。 (二)應國際性組織或機構、國外政府或民間相關機關團體之邀請者。 (三)由國內學術研究機構或與農會業務相關之民間組織指定者。 (四)無前三款情形而因業務需要者。
  • 四、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者,以左列人員為限: (一)選任人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農事小組組長及副組長。 (二)聘任人員:服務該農會年資達二年以上之職員。
  • 五、農會補助人員出國,除政府機關指定者外,須其上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且 無累積虧損者。
  • 六、農會人員出國考察或研習申請補助案件,除政府機關指定之情形外,其項目須與該農會 之會務、業務或計畫開辦之事業相關,而前往之國家或地區足資借鏡者;選任人員出國 計畫須專案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並報經本府備查。
  • 七、農會人員出國申請補助,除政府機關指定者,以每年一次為限。
  • 八、農會人員出國補助經費規定如左: (一)出國經費應編列在年度預算相關部門旅費項下。 (二)應填報農會經費補助出國審核表(格式如附表一),經農會依本要點審核通過。 (三)農會選聘任人員出國每人每次最多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由農會視財務狀況斟酌 補助,核實報支。但因公開會、洽辦業務或政府機關指定出國者,得比照公務人 員國外旅費標準核實報支。
  • 九、聘任人員因公開會、洽辦業務或政府機關指定出國者,不受要點七規定之限制。如係年 度事業計畫中預定辦理者,以一年一次為限,應提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並報本府備查 。
  • 十、農會人員申請比照公務人員國外旅費標準補助出國者,應檢附左列證件,於出國前一個 月陳報本府核辦: (一)農會經費補助出國審核表(格式如附表二)。 (二)出國計畫及行程表。 (三)邀請函(依第三點第二款申請者)。 (四)經費來源。
  • 十一、除申請比照公務人員國外旅費標準補助出國人員應於回國一個半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外,其餘得免。其報告內容須包括所屬農會應自行辦理之具體建議,由農會分送各級 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機關查考。逾期未提出者,不得報銷;其已報銷者,應悉數 追還。
  • 十二、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案件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情事,應即撤銷核准,並移送法 辦。
  • 十三、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人員出國後,如察覺其行為與原申請任務不符時,不得報銷; 其已報銷者,應悉數追還。
  • 十四、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人員,各該所屬農會應列冊查考,對申請比照公務人員國外旅 費標準補助出國案件,因故未能成行者,農會應報本府註記。
  • 十五、要點八、十、十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建設局定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