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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10-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69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69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第420次首長會報修正
  • 一、說明 (一)為配合國家經濟建設計劃及臺灣地區豬瘟聯合防治計劃,避免豬瘟惡性傳染病發 生與流行,對於本市豬隻一律接受豬瘟疫苗預防注射。 (二)豬隻注射範圍:所有六週齡以上之未經豬瘟預防注射豬隻及注射經十個月之種豬 及特殊用途豬隻皆予以實施注射。 (三)未經豬瘟預防注射或經預防注射已超過十個月之豬隻,不得移動或屠宰(依照家 畜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一條,違反者處一千銀元以下之罰款)。
  • 二、應該準備之文件:
    名 稱 法令依據 發給機關 備 註
    申 請 書 家畜傳染病防治條例 由家畜衛生檢驗所免費發給 如附件
  • 三、申請手續: (一)用口頭或申請,由家畜衛生檢驗所派員代填申請書。 (二)各區負責經辦獸醫隨即前往申請戶實施健康檢查後,予以預防注射。 (三)繳納規費,每頭伍元,並發規費收據。 (四)豬隻預防注射申請流程表(如附表)。
  • 四、臺北市豬隻預防注射申請案件流程表(本案處理時限:隨到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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