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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83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3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83035798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勞工局局長 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中心業務。
  • 第 3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課:掌理職業介紹、就業後輔導工作、被資遣員工再就業之協助、 雇主服務、就業甄選、應屆畢業生等專案就業服務、就業資訊系統服務 、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之協助、特定對象之就業服務及就 業促進、就業巡迴服務等事項。 二 第二課:掌理職業輔導、就業諮詢、職業心理測驗、技能檢定等事項。 三 第三課:掌理職業分析、薪資研析、就業市場調查、專技人力調查、就 業市場季報、就業研習班、北市就業簡訊及業務宣導等事項。
  •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課長、站員、專員、課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中心為建立就業服務網,得在適當地區設置就業服務站,置站長,辦理各 該地區內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人員在本中心現有員額內調配之。
  • 第 6 條
    本中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 兼辦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中心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本中心設業務會報,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主任。 二 副主任。 三 秘書。 四 課長。 五 會計主任、人事室主任、政風室主任。 六 其他經主任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 府勞工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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