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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82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82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72658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勞工局局長 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中心業務。
  • 第 3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訓練課:掌理訓練計畫之釐訂、執行、招訓學員、編訂課程、學籍管理 、成績考查與圖書視聽器材教具之管理、訓練機具與材料之安裝、維護 、技能競賽、技能檢定、研究發展等事項。 二 輔導課:掌理學員生活管理、品德考核、公共關係等事項。 三 行政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財產管理、醫護、庶務、訓練機具與 材料購置、保養、供應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 第 4 條
    本中心置秘書、課長、室主任、正訓練師、副訓練師、助理訓練師、輔導員 、課員、醫師、護士、書記。
  • 第 5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 第 6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中心設業務會報,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主任。 二 副主任。 三 秘書。 四 課長。 五 室主任。 六 會計員。 七 人事管理員。 八 其他經主任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勞工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備查。
  •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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