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三、事業單位、工會團體或其他人民團體(政治團體除外)實施勞工教育,且課程範圍符 合本要點規定者,得向本局勞工教育中心申請勞工教育補助費,補助費包括講師鐘點 費、膳食費(每次以新臺幣四千元為上限)、行政費(含雜支)、場地費(以上二項 每次上限各為新臺幣五千元)、教材費(每次以新台幣一萬元為上限),每單位全年 申請總金額以不超過新臺幣十萬元為原則。惟為因應政策需要本局核准者,補助費用 不受上述項目(講師鐘點、膳食、行政及教材等費)、費用及總額之限制。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一)已由本局或臺北市總工會(以下簡稱總工會)補助勞工教育經費者。 (二)已向參加人員收取上課學費者。 (三)未依規定期限於事前申請者,或經核准之申請案件,如課程異動時,未事前以 書面申請變更者。 (四)不屬第四點課程範圍之職業技術等訓練課程。 (五)參加學員每次未達二十人者。 (六)同一活動為聯合舉辦時,僅得以一單位申請為限。 (七)講授時數均以完整小時計算(講授課時數每次為五十分鐘),未滿一小時者不 予計算。每次不以一人為限。 前項補助按申請順序核撥,每小時單價依市政府規定內外聘標準支付,凡由申請單位 內部人員或市政府人員擔任講師者,悉依內聘規定辦理,至年度經費預算用罄即停止 受理申請。 申請勞工教育補助費作業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備齊下列事項,於開課前十四日函送本局勞工教育中心核備: 1.實施計畫。 2.課程配當表。 3.講師學經歷。 4.申請經費表。 5.未向本局或總工會申請勞工教育經費補助切結書(產、職業工會適用,格式 如附件一)。 (二)前款勞工教育完成後,應於十五日內將核定計畫、參加人員名冊(含簽到表) 、活動照片(每一課程至少一張)、及講師鐘點費收據(格式如附件二)等資 料裝訂成冊,函送本局勞工教育中心核對後再行撥款,並由該中心開立所得稅 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于各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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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4-2003
臺北市加強推行勞工教育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0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府勞一字第09017631000號函修正發布第13點條文;並自90年12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