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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5-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7 年 1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7年12月9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交監字第8708906500號函修正發布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計程車裝置液化石油氣設備,以改善空氣品質,特 訂定本要點。
  • 二、凡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領有液化石油氣車輛行車執照之計程車,經由本市計程 車營業區域內(臺北市、臺北縣、桃園縣、基隆市、宜蘭縣),政府核准之合格改裝工 廠改裝液化石油氣設備,得依本要點之規定申請補助。
  • 三、每輛汰換、新購或改裝計程車補助新臺幣二萬元,依申請先後順序,至年度補助預算發 放完畢為止,如申請案件未達預算數,賸餘經費得保留至次年度繼續辦理,如申請案件 超過年度預算數時,得保留至次一年度優先補助。 補助經費由本市監理處(以下簡稱監理處)編列預算支應。個人經營計程車、計程車客 運業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同一車額補助以一次為限。
  • 四、申請補助時,應備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並繳驗有關文件自行或委託本市計程車相關各 公(工)會或政府核准合格之改裝工廠向監理處辦理。補助款得委託合格改裝工廠代為 具領。
  • 五、自備車輛參與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而行車執照車主登記為雙方者,由車輛所有人申請補 助。
  • 六、受理申請補助時間,由監理處另行公告。
  • 七、改裝工廠應對其改裝車輛之車號、進出廠之時間表、車輛所有人名稱及改裝人員證號造 冊列管,並保存二年,以備查核。
  • 八、如經查獲未立案工廠改裝計程車,而以合法改裝工廠具名改裝並代申請補助者,除移請 相關單位依法處理外,並即停止受理該計程車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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