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6 條違反依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標準者,除民用航空器依民用航空法有關規定 處罰外,處機動車輛所有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 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除按次處罰外,情節重 大者,並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至改善完畢後發還。 前項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吊扣其牌照六個月 。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環境保護類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400132291號令修正公布第2、26、28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