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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1-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82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2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3557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新聞處(以下簡稱新聞處)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 第 2 條
    臺北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置臺長,承新聞處處長之命,綜理臺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臺長,襄理臺務。
  • 第 3 條
    本臺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新聞組:掌理新聞採訪專論撰稿、編輯、訪問及製作錄音專題報導等事 項。 二 節目組:掌理節目設計、編排、製作、播出及監聽等事項。 三 工程組:掌理各項電機器材之裝置操作、修護、保養等事項。 四 行政組:掌理一般行政、公共關係、社會服務、文書、研考、財產管理 、庶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
  • 第 4 條
    本臺置秘書、組長、編輯、導播、工程司、記者、播音員、節目員、技術員 、組員、書記、節目控制員。
  • 第 5 條
    本臺置會計員、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臺置人事管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臺得視業務需要聘僱業務人員若干人,依有關聘僱規定辦理。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臺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臺擬訂,報請新聞處核定;丙 表由本臺訂定,報請新聞處備查。
  • 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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