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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人管字第10330810600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三、各機關學校原配置之技工、工友員額,如未達推動方案訂定之設置基準者,不得據以要 求增加員額。如超過者,應執行出缺不補,不得遴補。 各機關駕駛員額,除依本府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一級機關(構)首長、 副首長、二級機關簡任(含跨官等)首長與各區區長公務座車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規定之特種車,得配置駕駛外,其餘公務車輛不配置駕駛,本撙節用人原則,就現有 駕駛人力統籌調配運用;各機關如因業務特殊需要,經專案函報本府辦理超額駕駛移撥 作業未果或無超額駕駛可資移撥,得依本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補充規定,辦理委託 外包。 新成立機關學校依推動方案設置基準,核給職工員額,並由其他機關學校超額職工中移 撥,一律不得新僱。
  • 四、各機關學校有超額職工未消除前,一律出缺不補;超額職工處理完畢,遇職工出缺,仍 需由本機關學校職工轉化或其他機關學校職工移撥,不得新僱。
  • 五、各機關學校因特殊業務需要,並檢討該項業務確實無法委外辦理,經本府專案核准之專 業技工、專業工友員額,如確實無法就各機關學校現有職工移撥,報經本府同意,始得 依規定由本市就業服務處統一辦理公開甄選僱用。 各機關學校之專業技工、專業工友,仍應本於精簡用人原則,視業務消長情形,覈實檢 討精簡員額,必要時本府將實地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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