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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人事類
民國 115 年 08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5年8月26日考試院考臺銓二字第11507001561號令修正發布第11、13、14、16條條文;刪除第18條條文
  • 第 11 條
    各機關擬任公務人員俸級在銓敘部銓敘審定前,其俸給依下列規定酌予暫 支: 一、曾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人員,在原俸級或擬任職務所列職等俸級數 額內暫支。 二、未經銓敘部銓敘審定俸級人員,依本法第六條規定之起敘俸級數額內 暫支。
  • 第 13 條
    公務人員俸級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按銓敘審定之俸級支給。銓敘審定 之俸級高於暫支之俸級者,自到職之日起按銓敘審定之俸級補給。 銓敘審定之俸級低於暫支之俸級者,或銓敘審定不合格不予任用者,除係 依規定期間送請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予追繳外,其逾限送審而可歸責於當 事人者,應按逾限日數分別將暫支溢數或全額繳回。
  • 第 14 條
    各機關公務人員俸給表冊編造後,應送經人事主管人員查核,依規定支給 俸給。其未經送審或經銓敘審定不合格不予任用者,或所支俸級與銓敘部 銓敘審定結果不符者,人事主管人員應註明事由,送還編造單位更正。
  • 第 16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三項所稱前二項以外之公務年資,指曾任下列各款之全職 專任年資: 一、與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簽訂契約進用人員之年資。 二、軍事單位編制內軍聘、軍僱或義務役之年資。
  • 第 18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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