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資源共享及擴大教育訓練功能,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中心在不影響年度訓練計畫之執行下,得提供場地使用及代辦教育訓練等相關活動。
- 三、本中心場地使用時間分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下午六時至十時三個時 段;住宿時間自住宿當日上午九時至離宿日上午九時為止,住宿期間得使用體育館及休 閒設施。
- 四、本中心服務對象為機關、學校、團體等(以下簡稱申請人〉,並以本府所屬各機關、學 校為優先;公教人員個人得申請住宿。
- 五、申請本中心代辦活動及使用場地時,應提出申請計畫(包括活動內容、使用時間、場地 及人數),經本中心同意後,依本中心場地使用費基準(如附表)規定繳納費用;其他 代辦事項之費用得與本中心協商決定之。
- 六、使用本中心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本中心各項規定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搬移、增加場地內設備或為佈置時,應經本中心同意,用畢應即回復原狀。 (二)佈置標語、海報、宣傳品等資料時,應貼掛於指定位置;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以 漿糊、膠紙、圖釘等物用於場地內之牆面、地板及其他設備。 (三)申請人所攜帶之貴重物品,應自行妥慎保管,本中心不負保管之責。 (四)為安全起見,未經同意請不得擅接燈光或使用電器用品。
- 七、使用場地如致本中心公物有毀損或滅失者,申請人應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未 遵守本中心規定或超出使用範圍,情節嚴重者,本中心得於二年內不再提供使用。
- 八、其他場地或代辦事項,為本中心所能提供者,可另行協商辦理。
- 九、餐廳場地使用費全數及一般場地使用費之百分之四十以「使用規費收入-場地設備管理 收入」繳入市庫;百分之六十以收支並列方式編列於當年度預算,用以分擔場地與設施 維護更新及保管與勞務等維持正常運作之費用,並依規定如數以「使用規費收入-服務 收入」繳入市庫。
- 十、餐廳場地使用費全數及一般場地使用費之百分之四十以「場地設備管理收入─場地出借 費」繳入市庫;百分之六十以收支並列方式編列於當年度預算,並用以分擔場地與設施 維護更新及保管與勞務等維持正常運作之費用,年度結算如有結餘,依規定如數以「其 他收入─雜項收入─其他雜項收入」繳入市庫。
- 十一、場地使用費得由本中心隨物價指數及設備更新、折舊於原收費標準百分之四十之範圍 內,自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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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0-02-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1 月 25 日
中華民國91年11月25日臺北市政府府訓一字第09120778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92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