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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6-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6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四字第8603919500號函核定修正第4點條文
  • 四、本要點所稱因公傷亡係指非因員工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而有左列情形之一以致傷亡 者: (一)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 (二)因公差遇險或罹病。 (三)因公差參加訓練或演習。 (四)因辦公往返發生意外。 (五)於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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