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發放基準: (一)員工因公死亡遺有父母、配偶、子女之一者,由各機關學校專案簽會本府財政局 、主計處、人事處,陳請市長予以慰問,並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項死亡慰問金發給之遺族有數人時,應平均領受;領受權之喪失比照公務人員 撫卹法第十條之規定辦理。 (二)因公致殘者,依左列規定發給慰問金: 1.全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2.半殘廢者:發給新臺幣八十萬元。 3.部分殘廢者:發給新臺幣三十萬元。 全殘廢者得由各機關學校檢附殘廢證明書,專案簽會本府財政局、主計處、人事 處陳請市長予以慰問。 半殘廢者及部分殘廢者,得依第七點之規定辦理,由各機關學校首長核可後,覈 實發給慰問金。 殘廢分等之認定,比照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之規定認定辦理 。 自因公致殘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殘廢程度加重者,按加重程度補發慰問金。 因公致殘病情加重致死者,發給死亡慰問金,但應扣除已具領之殘廢慰問金。 (三)因公受傷者依左列規定發給慰問金: 1.傷勢嚴重住院急救有生命危險者,發給新臺幣十萬元。 2.傷勢嚴重住院有殘廢之虞者,發給新臺幣八萬元。 3.傷勢嚴重住院三十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四萬元。 4.受傷住院十四日以上,未滿三十日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5.受傷住院未滿十四日或未住院而須治療七次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因公受傷者,得依第七點之規定辦理,由各機關學校首長核可後,覈實發給慰問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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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6-2006
臺北市政府所屬員工因公傷亡慰問金發給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15日臺北市政府府人四字第89073292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90年1月1日起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