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揚互助精神,安定退休、退職公教人員生 活,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所稱公教人員,以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編制內之專任人員為限,保留 底缺留職停薪及停職人員暫不參加。
- 第 3 條公教人員退休、退職互助以機關學校為參加單位,並以本府公教人員住宅輔 建及福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住福會)為主辦單位。
- 第 4 條凡參加本府退休、退職互助滿三年者,於奉准退休、退職時,由住福會依據 核定機關副本核發退休、退職互助金。
- 第 5 條參加退休、退職互助之公教人員於奉准退休、退職時,其退休、退職互助金 以現有參加退休、退職互助之公教人員按每人二元(新臺幣,以下同)計算 ,並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由住福會參照現有人數計算,其經費籌措方式如左 : 一 參加退休、退職互助之公教人員每人致送互助金一元。 二 住福會按全體參加互助人數以每人一元之標準補助之。 前項退休、退職互助金如有餘額移作退休、退職互助金。不足時,其差額在 退休、退職互助金支付或由住福會福利互助經費補助之。
- 第 6 條參加互助之機關學校接到本府住福會通知後,應將參加互助金之現有人員應 行致送之互助金於規定日期前收齊繳交住福會在臺北市銀行所設帳戶。 前項繳納之互助金得在臺北市銀行存儲生息。
- 第 7 條凡領受退休、退職互助金之公教人員再任本府有給公職時,無需繳還已領之 退休、退職互助金,已繳回之退休、退職互助金,准予發還。 再任人員參加互助之年資重新計算,於重行退休、退職時按當時標準扣除已 領退休、退職互助金後之餘額發給。
- 第 8 條奉准資遣人員,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員工及本市私立高中(職)軍訓教官得比 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 第 9 條各機關學校編制內司機、技工、工友奉准退職、資遣者,參加互助之司機、 技工、工友每人致送互助金一元,並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由住福會參照現 有人數計算訂定互助金給予金額。 前項互助,除不適用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外,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但在退職 、資遣互助施行前,已參加本府福利互助者,其參加之互助年資得予併計。
- 第 10 條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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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7-4004
臺北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退休互助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71 年 10 月 13 日
中華民國71年10月13日臺北市政府(73)府法三字第46442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