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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6-2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給字第104301884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
  • 五、員工搭乘各類大眾交通工具,其交通費應以火車、捷運及公、民營汽車最低之票價報支 ,並應以最節省、段數最少之通勤方式為之。如有辦理月票、優待票、或其他優待措施 者,其交通費均應以折扣後之票價,計算每日所需金額。實施週休二日制機關以每月二 十一日計,隔日制(輪一休一)機關以每月十四日計發補助。員工如有二處以上居所, 應以其距離辦公處所最近之居所申請交通補助費。員工上下班交通費以公、民營汽車二 段票為補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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