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本會委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待支領出席費,其餘委員及其他兼 職人員不支領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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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2-6012
臺北市政府復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一字第8609759400號函核定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