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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財政及主計類
民國 115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監察院院台綜企字第1154030619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並自即日施行
  • 第 4 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或辦理 送審機關之抽查審計,其得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對偏遠地區相同屬性機關 ,派員於指定地點就鄰近區域各機關採行定點一併查核,並通知被審核機 關檢送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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