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七、各機關於單位決算編成後,應將所列歲入歲出繳領各款之科目及數額,分別與市庫代 理銀行或財政局所送之對帳單之科目及金額詳予核對,如有差異,應即查明原因,及 時做帳務更正,並以公文報府備查,及副知主管機關。
- 十八、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各項補助計畫,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 辦法第二十條及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第五點第一款規定,經徵得中央政府各 主管機關之同意,以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者,應編製「中央補助款代收代付明細表 」,以附表方式列入當年度決算。
- 十九、各機關應依規定編製單位決算五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四份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 各以一份送達審計處、財政局、主計處及其主管機關。
- 二十、各機關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之專款,應就其截至年度終了之收支結算結果編製平衡 表及收支計算表附入單位決算。
- 二十三、各主管機關應編製主管決算四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三份於次年三月五日前,以 一份送達審計處及二份送達主計處。其有歲入之單位,應以歲入決算一份送達財政 局。
- 三十一、各機關接受中央政府總預算「省市地方政府」科目項下所列地方政府補助經費,應 依據中央政府總決算編製要點附錄之書表格式編製中央政府補助經費決算表四份, 除自存一份外,其餘三份於次年一月二十五日前,以一份送達主管機關及二份送達 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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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會決字第09631298800號函修正發布第17~20、23、31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