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各機關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事項辦竣後編製,於次年二月五日前,分 別送達各該上級主管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本府財政局(以 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 八、會計年度終了,各機關本年度或以前年度歲入、歲出款項及融資調度部分,須轉入下年 度繼續處理者,應依府頒「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辦理保留相關事宜, 並列入決算處理。 有關歲出保留申請表經核定後,併案附送審計處,歲出保留部分並由財政局依照本府核 定之案款數額,為庫款之保留。
- 三十、各機關執行特別預算之年度會計報告、特別決算及特別決算保留執行報告應具備書表 ,依本要點附錄之規定各編製七份,除自存一份外,其餘六份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 各以一份送達審計處、財政局,並以四份送達其主管機關審核或彙整,由主管機關於 次年三月五日前核轉主計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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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4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會決字第09731433200號函修正下達第6、8、30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