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之管理,由本府資訊處(以下簡稱資訊處)辦理。
- 五、本要點關於電腦機型之分級,依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發布之資料為準;規定 之金額,依行政院主計處及資訊處發布之資料為準。
- 九、各機關設置電腦系統、應用軟體租購或資訊作業委外服務所需經費,其於年度進行中始 確定辦理(例如:由委辦或經中央核定補助案件之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應;動支第一 預備金、第二預備金及災害準備金等統籌科目支應;附屬單位預算機關依預算法第八十 八條規定先行辦理等),且其總費用在本府規定之金額以上者,應分別依第四點或第六 點規定辦理;至總費用未達本府規定之金額者,則由各經費需用機關逕填電腦相關計畫 請示單(詳附件)報本府核定。
- 十一、各機關設置或停用電腦系統,應於完成規定手續後一個月內,將機型、價格等資料函 報核定機關並副知資訊處。
- 十三、資訊處得應各機關之要求,衡量本府整體發展需要,對其電腦作業提供輔導及協助, 並協調有關電腦系統之相互支援。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3-2001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管理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授資綜字第09630419400號函修正發布第2、5、9、11、13點條文;並溯自96年9月1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