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4-03-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03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授資綜字第09930762900號函修正第2~4、6、9、12、14點條文
  • 二、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系統之管理,由本府資訊處(以下簡稱資訊處)辦理。
  • 三、各機關設置電腦系統(含中央處理機、記憶體、輸入、輸出等設備及相關系統軟體)、 應用軟體租、購及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均應依本要點辦理但嵌入其他機器設備而屬於其 整套設備之一部分或用於製程控制與特殊用途者,另依有關規定辦理。
  • 四、各機關設置(含新裝、換裝、加裝或變更)電腦系統,其總費用在本府規定之金額以上 者,應備具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陳報主管機關初審後,再陳報本府轉報行政院主計處核定: 1.屬中型主機以上者。 2.屬小型主機以下,而其總費用在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金額以上者。 (二)陳報主管機關初審後,再陳報本府核定: 1.屬小型主機,而其總費用未達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金額者。 2.總費用在本府規定之金額以上,未達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金額者。 (三)總費用未達本府規定之金額者,無需提報計畫書,但所需經費仍應依預算審查程 序辦理。
  • 六、各機關應用軟體之租、購或資訊作業委外服務,其總費用在本府規定之金額以上者,應 備具計畫書連同有關文件,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總費用在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金額以上者,應陳報主管機關初審後,再陳報本府 轉報行政院主計處核定。 (二)總費用在本府規定之金額以上,未達行政院主計處規定之金額者,應陳報主管機 關初審後再陳報本府核定。 (三)總費用未達本府規定之金額者,無需提報計畫書,但所需經費仍應依預算審查程 序辦理。
  • 九、各機關設置電腦系統、應用軟體租購或資訊作業委外服務所需經費,其於年度進行中始 確定辦理(例如:由委辦或經中央核定補助案件之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應;動支第一 預備金、第二預備金及災害準備金等統籌科目支應;附屬單位預算機關依預算法第八十 八條規定先行辦理等),且其總費用在本府規定之金額以上者,應分別依第四點或第六 點規定辦理;至總費用未達本府規定之金額者,如其總費用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由 各經費需用機關逕填電腦相關計畫請示單(詳附件)報本府核定,餘則由各經費需用機 關自行核處。
  • 十二、對各機關申請設置及停用電腦系統重大案件之審議,本府得邀請各有關單位人員及學 者專家參與評鑑。
  • 十四、各機關設置及應用電腦系統之成效,由本府辦理書面查核,每年一次,並應會同有關 機關實地抽查,以評鑑其作業之優、缺點,查核意見應提供受查單位參考改進。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