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依循適當 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政成本,提 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對於個別案件有特殊情況者,得依照裁罰基準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但應敘 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 三、本府處理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 次 違反事件 法條 依據 法定罰鍰額 度(新臺幣 :元)或其 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主管 機關 備 註 1 宣傳品、出 版品或其他 媒體除經被 害人同意或 因偵查犯罪 之必要外, 報導或記載 性侵害事件 被害人之姓 名或其他足 以識別被害 人身分之資 訊。 性侵 害犯 罪防 治法 第十 條第 二項 對其負責人 及行為人, 得各處以新 臺幣三萬元 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 ,並得沒入 該宣傳品或 出版品。 罰鍰金額以同一 事件之次數、則 數及情節分別核 處之金額併計, 惟每次最高以三 十萬元為上限: 1.次數: 第一次:處三 萬元。 第二次:處六 萬元。 第三次:處九 萬元。 依序類推。 2.則數:第二則 起每一則多核 處三萬元。 3.情節嚴重者多 核處三萬元。 臺北 市政 府( 新聞 處) 1.行為人指文字記 者及攝影記者。 2.「次」定義如下 : (1)報紙:以日為 單位。 (2)雜誌:以期為 單位。 (3)圖書:以單冊 書籍之出版版 次及印刷刷次 為單位。 (4)光碟:以片為 單位。 3.「情節」指刊載 被害人姓名、照 片、住址、親屬 姓名及其關係、 就讀學校、服務 機關等詳細之個 人基本資料,或 其他讓人足以辨 識被害人身分之 資訊。 4.有關核處罰鍰額 累計期為一年, 並以刊載日為準 ,新年度則另重 新計算次數(採 曆年制)。 2 醫院、診所 對於性侵害 犯罪之被害 人無故拒絕 診療或拒開 驗傷診斷書 性侵 害犯 罪防 治法 第九 條第 三項 處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 1.第一次處六千 元。 2.依累進次數增 加罰鍰,每次 增加六千元至 最高三萬元整 。 臺北 市政 府( 衛生 局) 裁罰之執行應就同 一醫院、診所之違 反行為次數累計處 罰,不因新年度而 重新計算。 3 性侵害犯罪 之加害人經 判決有罪確 定,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 者, 一、刑及保 安處分之執 行完畢。二 、假釋。三 、緩刑。四 、免刑。五 、赦免。不 接受身心治 療或輔導教 育或接受時 數不足。 性侵 害犯 罪防 治法 第十 八條 第三 項 處六千元以 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經 再通知仍不 接受者,得 按次連續處 罰至接受為 止。 1.經通知仍未接 受治療、輔導 或時數不足者 ,處六千元罰 鍰,並限於一 個月內接受治 療或輔導。 2.經限期一個月 仍不接受治療 或輔導或時數 不足,處一萬 五千元罰鍰, 並再限一個月 內接受治療、 輔導。 3.仍不配合者處 三萬元罰鍰, 並連續處罰至 接受為止。 臺北 市政 府( 社會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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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11-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06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6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工字第09202521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92年8月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