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或土地承租人為了解土地界址所在,或因建造行為需要, 得申請土地界址之複丈。
- 二、申請人: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土地管理人。 (三)承租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人。 (四)土地之合法繼承人。 (五)因法院拍賣、司法機關確定判決、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而取得土地權利之權利 人。 (六)建造執照起造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管理人。
- 三、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 件 名 稱 文 件 來 源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 土地複丈申請書 申請人可至臺北市 政府地政局網站( 網址:www.land. taipei.gov.tw) 下載申請書表使用 或向地政事務所服 務台免費索取,並 以2份為限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207條 承租人會同管理機關授權同 意或書面委託之代管機關申 請土地複丈時,應於申請書 註明「依管理機關○○號函 同意或書面委託由承租人會 同代管機關申請」。 2 申請人身分證明 文件: (1)本國自然人 檢附戶籍謄 本或國民身 分證影本或 戶口名簿影 本 (2)法人檢附法 人登記證明 文件及其代 表人資格證 明 (3)旅外僑民檢 附華僑身分 證明書及其 他附具照片 之身分證明 文件 (4)外國人檢附 護照影本或 中華民國居 留證影本 (5)香港、澳門 居民檢附護 照或香港、 澳門永久居 留資格證明 文件影本 (6)大陸地區人 民檢附經行 政院設立或 指定機構或 委託之民間 團體驗證之 身分證明文 件或臺灣地 區長期居留 證 (7)歸化或回復 中華民國國 籍者,應提 出主管機關 核發之歸化 或回復國籍 許可證明文 件。 1.戶籍謄本向戶政 事務所申請,國 民身分證影本或 戶口名簿影本自 行影印 2.法人向主管機關 或其登記機關申 請 3.旅外僑民向僑務 委員會申請 4.護照影本自行影 印;中華民國居 留證向內政部入 出國及移民署申 請 5.香港、澳門永久 居留資格證明文 件影本自行影印 6.大陸地區人民身 分證明文件向財 團法人海峽交流 基金會申請驗證 ;臺灣地區長期 居留證向內政部 入出國及移民署 申請 7.歸化或回復國籍 許可證明文件向 內政部戶政司申 請 土地登記規則第 34條、第40條、 第42條 1.申請人為未成年人、受監 護宣告或受輔助宣告之人 者,須另檢附法定代理人 或輔助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2.華僑身分證明書係依華裔 證明文件向該管主管機關 申請核發者,應另檢附國 籍證明文件。旅外僑民身 分證明應由申請人自行切 結國外地址之中文名稱。 3.檢附我駐外館處驗證之授 權書辦理者,須檢附授權 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 文件。 4.前列影本請簽註:「本影 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 願負法律責任」字樣並簽 章。 5.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腦 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 出。 6.公司法人申請時,得檢附 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 設立、變更登記表正(影 )本或 100年 3月前核發 之抄錄本正(影)本,並 由法人簽註「(本影本與 正本 (公司登記主管機 關核發之抄錄本或影本) 相符,)所登記之資料 現仍為有效,如有不實, 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並蓋章。 7.身分證明文件為外文者, 其中文譯本,應由申請人 自行簽註切結負責。 3委託書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205條 1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檢附 。 2 申請書有委任關係欄經填 註者免附。 - 四、申請手續 (一)申請: 1.申請複丈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前列文件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 收件。 2.申請人、代理人、複代理人或地政士登記助理員於申請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 (得以政府機關核發登載有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統一證號)並貼有 照片之證明文件正本代之)供收件人員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 取繳費及收件收據。 3.申請人應自備或向地政事務所購買土地界標。 4.地政事務所收件並依法審查後,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 內依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駁回 。 5.複丈完竣後應核發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及應發還之文件,得依「臺北市各地政事 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 具雙掛號郵資或現金,於申請收件時提出。 (二)現場會同辦理: 1.申請人應依照地政事務所通知之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及土地界標,準時到場,並於測量完畢認為無誤後,當場埋設土地界標,並 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未依排定複丈日期、時間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視為放棄複丈 之申請,已繳納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 3.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而委託代理人時,請出具委託書。但申請複丈時所附委託 書已註明由代理人代為指界者,不在此限。 4.複丈地點遇有障礙物,申請人應予排除。 (三)領取土地複丈成果圖: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原申請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 ,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土地複丈成果圖及應發還之文件。
- 五、複丈規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 1公頃以 1公頃計,每單位以新臺幣 4,000 元計收,超過 1公頃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以半公頃計,超過10公頃 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六、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 5年內請求退還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申請人在原定複丈日期 3日前以書面撤回申請。 (二)申請再鑑界,經查明第一次複丈確有錯誤。 (三)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四)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一)(三)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 5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其得申請退還之土地複丈費。 備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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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3005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土地鑑界複丈申請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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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北市地籍字第10130764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