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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2-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631388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 一、說明:土地之部分擬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者,得申請土地他項權利位置 測量。
  • 二、申請人:由各該權利人會同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申請測量。
  • 三、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 件 名 稱 文 件 來 源 法 令 依 據 備 註
    1 土地複丈申請書 (或土地複丈及 標示變更登記申 請書) 申請人可至臺北市 政府地政處網站( 網址:www.land.t aipei.gov.tw/) 下載申請書表使用 或向地政事務所服 務臺免費索取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207條
    2 申請人身分證明 文件: (1) 本國自然人檢 附戶籍謄本或 身分證影本或 戶口名簿影本 (2) 法人檢附法人 登記證明文件 及其代表人資 格證明 (3) 華僑檢附華僑 身分證明書 (4) 外國人檢附護 照影本 (5) 香港、澳門居 民檢附護照或 香港、澳門永 久居留資格證 件影本 (6) 大陸地區人民 檢附經行政院 設立或指定機 構或委託民間 團體驗證之身 分證明文件 (1) 戶籍謄本向戶 政事務所申請 ,身分證影本 或戶口名簿影 本自行影印 (2) 法人向主管機 關或其登記機 關申請 (3) 華僑向僑務委 員會或僑居地 使領館申請 (4) 護照影本自行 影印 (5) 香港、澳門永 久居留資格證 件影本自行影 印 (6) 大陸地區人民 身分證明文件 向財團法人海 峽交流基金會 申請驗證 土地登記規則第 34條、第40條、 第42條 1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禁 治產人者,須另檢附法 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 2 華僑身分證明應由申請 人自行切結國外地址之 中文。 3 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 授權書辦理者,須檢附 授權人及被授權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 4 前列影本請簽註:「本 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 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 樣並蓋章。 5 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 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 免提出。 6 公司法人申請時,應提 出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表或抄錄本。
    3 他項權利設定契 約書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207條
    4 土地使用分區證 明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207條 地政事務所能以電腦處理達 成查詢者免附。
    5 委託書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實施規 則第205條 1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檢附 。 2 申請書有委任關係欄經填 註者免附。
  • 四、申請手續 (一)申請: 1.申請複丈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並檢附前列文件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申請 收件。 2.申請人或代理人於申請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駕駛執照或護照)供 收件人員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繳費及收件收據。 3.地政事務所收件並依法審查測量後,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 15日內依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則予 駁回。 4.複丈完竣後應核發之他項權利位置圖及應發還之文件,得依「臺北市各地政事 務所受理人民申請案件辦畢郵寄到家服務要點」規定填寫郵寄到家申請單並附 具雙掛號郵資,於申請收件時提出。 (二)現場會同辦理: 1.申請人應依照地政事務所通知之複丈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攜帶身分證明, 準時到場會同辦理,並於測量完畢認為無誤後,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2.申請人未依排定複丈日期或時間到場者,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納複丈規 費,不予退還。 3.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而委託代理人時,請出具委託書。但申請複丈時所附委託 書已註明由代理人代為指界者,不在此限。 4.複丈地點遇有障礙物,申請人應予排除。 (三)領取他項權利位置圖: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原申請印章(委託代理人申請者 ,則檢附代理人印章)至領件櫃臺領取他項權利位置圖及應發還之文件。
  • 五、複丈規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不足1公頃以1公頃計,每單位以新臺幣 4,000元 計收,超過 1公頃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以半公頃計,超過10公頃得 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 六、退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5年內請求退還已繳土地複丈費: (一)申請人在複丈前以書面撤回申請。 (二)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而駁回。 (三)其他依法令應予退還。 前項(一)(二)之情形,其已支出之費用應予扣除。 申請人於5年內重新申請複丈者,得予援用未申請退還之土地複丈費。 備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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