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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0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3日臺北市政府(91)府工一字第09105972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9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設計規範,依行政院頒「公 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定,作為規範本府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機關)辦理 公共工程採購時與承攬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間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 二、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品質管理(以下簡稱品管),其施工品管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機關應於工程契約中明訂本要點之規定為契約內容之一部分,廠商有遵守之義務。
  • 三、本要點所稱之品管,指由機關及廠商共同重視公共工程施工品質,依循合理作業程序, 作系統化品質管制及品質保證,以確保公共工程符合設計規範。
  • 四、機關興辦公共工程,應明訂監造單位提報監造計畫、廠商提報自主品管計畫,並依工程 規模及性質,專項編列廠商自主品管費用。其編列標準以發包施工費之百分之0.六至 二.0為原則。 前項廠商自主品管費包括廠商執行契約內各項自主品管所需之費用,含試驗費。機關得 依監造計畫編列抽驗品質所需之材料試驗費。
  • 五、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公共工程,應於契約內明訂廠商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導紀錄表。 (二)指導工程施工技術及安全措施。 (三)於工程查驗、估驗、查核或品質評鑑時,到場說明。 (四)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 六、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監造。監造計畫內容應包括監造範圍 、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設備抽驗程序及標 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如有包含機電設備者 ,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 機關如委託機構辦理監造作業,應於委託契約書內,明訂下列事項: (一)受委託機構應視工程規模與性質成立監造單位,其監工人員中應有符合第十一點 規定之品管人員;巨額採購之工程,應至少二人以上。 (二)受委託機構之監造單位應比照第十四點規定,於開始監造前,將具品管資格之監 工人員登錄(如附表),送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行政院採購暨公共工程 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工人員異動時,亦同。 (三)受委託機構監造人員應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 ,機關得隨時撤換之。 (四)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受委託機構監造不實,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 七、機關及其上級機關應隨時督導、視察施工情形,並得視工程需要設置工程督導小組,定 期或不定期進行施工品質查驗工作。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監造單位督促廠商限期矯正 ,並要求其採取預防措施。
  • 八、機關應審查廠商所提之各項施工計畫、品質計畫及相關表件,並監督其執行。 機關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 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抽驗之結果應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 表。 機關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查核,並填具施工品質查核紀錄表。 機關依前三項規定查核,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要求其採取矯正及預 防措施。
  • 九、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二十倍以上工程,應約定廠商遴聘品管人員至少二人,並成立品管組 織;查核金額以上工程,品管人員應為專任,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未達公告金 額二十倍之工程,則應約定廠商遴聘品管人員至少一人。
  • 十、廠商辦理品管作業,應以自主管理檢查方式,達成設計及規範要求之品質。
  • 十一、廠商應依工程契約約定,遴聘接受工程會或其指定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 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且學經歷背景符合工程性質者,擔任品管人員,其資格與 人數應依契約約定辦理。 前項品管人員取得前項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依「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 規定,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 十二、廠商應依據工程契約約定,擬訂自主品質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 品管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及預防措施、 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如有機電設備者,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 測程序及標準。經品管人員及專任工程人員簽認後,於開工後三十日內,送請機關審 核。 前項自主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及分項自主品質計畫。整體自主品質 計畫應依規定時程提報,分項自主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如屬特殊或 重大工程作業時間較長者,機關得以專案核可之方式延長其送審期限。 第一項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機關得依契約約定指定適當檢驗項目,廠商應會同監造 單位就鋼筋、混凝土、瀝青混凝土及其他指定之檢驗項目取樣,再交由政府機關、大 專院校設置之實驗室或中華民國實驗室認證體系認可之實驗室辦理,並由該實驗室出 具認可標誌之檢驗報告。 第一項管理責任,至少應包括品管組織、品管人員與專任工程人員之責任及職權等項 目。
  • 十三、廠商自主品管應依機關核定之品質計畫與檢驗程序辦理,並於每一施工階段完成檢查 後,應即填報自主檢查表,經工地代表及品管人員簽認(屬重要施工項目者,應經廠 商專任工程人員簽認)後,送機關監造單位核備,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監 造單位得進行抽查或全面複查。
  • 十四、廠商於開工前,應以書面將其品管人員之資歷報請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公 告金額二十倍以上工程機關應於核定後七日內將品管人員登錄(如附表),填報於工 程會資訊網路備查。 工程進行期間,品管人員因故調、離職,廠商應於十四日內遴聘合格品管人員接替, 同時報請機關核定後,機關依前項規定上網填報。
  • 十五、廠商自主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 (一)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施工規範及相關技術法規等,訂定品管計畫並據以 推動實施。 (二)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及 簽認等事項。 (三)品質缺失之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追蹤及改善。 (四)品質文件及紀錄之管理。 (五)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 十六、廠商自主品管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關應通知廠商更換之,廠商應於文到後十四 日內完成更換: (一)未實際於工地執行品管工作。 (二)未能確實執行前點工作。 (三)工程經上級機關評鑑列為待改善者。
  • 十七、品管費用計價,以按工程進度百分比核實計列當期支付款額,廠商於計價前,應將當 次計價期間應完成之品管項目文件,送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
  • 十八、機關查證廠商未落實辦理自主檢查,或有施工品質不良等情事發生,除依契約約定處 理並暫停發放工程估驗款外,依下列各項扣減品管費用,至品管費用扣完為止: (一)廠商未依限提出品質計畫,無論初審或複審,每逾期一日扣減品管費用之百分 之二,另於核定後,如需配合施工作業辦理修訂,其逾期部分比照辦理。 (二)品質計畫如未依初審意見辦理或修正內容不適合,除限期重行提審外,並應扣 減品管費用之百分之五。 (三)廠商未依期限遴派合格品管人員或擅自改派品管人員,機關應就其違規日數, 按日扣減品管費用之百分之二。 (四)廠商如未切實執行自主檢查而逕向機關申請查驗時,若經機關查驗結果不合格 而需改正時,每一不合格案件,應扣減品管費用之百分之五,至品管費用扣完 為止,若其經機關複驗仍不合格,除原扣減品管費用之百分之五外,應再加扣 減品管費用之百分之五。 (五)廠商如未執行自主檢查,則每一單項自主檢查(如鋼筋、模板、混凝土等)扣 減品管費用之百分之五,經監造單位催告仍未施作自主檢查,則監造單位可勒 令停工惟不得要求折減工期。
  • 十九、施工預算未達公告金額二十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調整監造計畫及廠 商品質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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