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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4-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4)府工品字第10430145501號令修正發布第2、4~6、9、12、13、15~17、23~26點條文;並自104年5月26日起實施
  • 二、機關辦理公共工程採購,其施工品質管理(以下簡稱品管)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之規定。 財物、勞務採購涉及公共工程部分,經機關認定有工程品質控制需要者,得適用本要點 之規定。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納入本要點。
  • 四、廠商應依下列規定期限將品質計畫提報監造單位審查: (一)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整體品質計畫至遲應於工程契約訂約後三十日內提報。分項 品質計畫至遲應於各分項工程開始施工日前十五日提報。 (二)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整體品質計畫至遲應於工程契約訂約 後二十日內提報。分項品質計畫至遲應於各分項工程開始施工日前十五日提報。 (三)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除機關另有規定外,品質計畫至遲應 於工程契約訂約後十五日內提報。 前項如屬巨額、特殊或統包工程,作業時間需較長者,得經機關同意延長其提送期限。 監造單位審查廠商提報之品質計畫,除情形特殊且訂定審查期程者外,非經機關同意不 得超過十日;如有需改善或補正事項之意見,應一次通知廠商辦理。 品質計畫經監造單位審查通過後提報機關核定,機關應於十五日內函復,情形特殊確無 法於十五日內函復並報經機關首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委託監造者,分項品質計畫由監造廠商審查核定並送機關備查。
  • 五、監造單位依工程規模、性質、設計圖說、規範及各分項工程間之關聯性,就涉及影響結 構安全部分、隱蔽部分、重要施工項目之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等, 應明確訂定檢驗停留點;如工程性質特殊,其隱蔽部分機關得擇重要項目訂定檢驗停留 點。監造單位並應指派其派駐現場人員辦理廠商申請之抽(查)驗工作,不得無故遲延 。 廠商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明定各項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 備檢驗自主檢查之查驗點(應涵蓋監造單位明定之檢驗停留點),並應依機關核定之品 質計畫辦理自主品管。廠商施工人員應於每一施工階段完成後,即予自主檢查並填報自 主檢查表,由工地負責人簽認。其屬機關或監造單位指定之檢驗停留點,應由廠商專任 工程人員簽認,並通知監造單位辦理抽(查)驗。經監造單位核備或抽(查)驗合格後 ,始得進行次一階段之施工項目。 若廠商非屬營造業,前項專任工程人員簽認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為之。 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前項自主檢查,廠商應自行錄影存證並製成唯讀光碟 片,其內容並應顯示施工機具及度量尺度,以確認施工成果符合設計及規範要求。
  • 六、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應按工程規模及性質,依下列事項辦理。但性質特 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 1.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廠商應成立品管專責組織,遴聘專職品管人員至少二人 。 2.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廠商應至少遴聘專職品管人員一人 。 3.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廠商應遴聘兼職品管人員至少一人。 (二)專職品管人員,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亦不得再兼其他職務,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 行職務。 (三)兼職品管人員,應切結限於兼職臺北市地區或本府工程,且兼職標案以三案為上 限。 (四)前二款品管人員在工地執行職務時,應製作表單資料及紀錄文件。 (五)廠商應於工程契約訂約後十五日內,將品管組織之品管人員之登錄表(依工程會 頒布之格式)報請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七日內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 資訊網路系統;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若有非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 ,致未能開工或延期開工,廠商仍應依規定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請監造單位 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機關俟於開工前始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得比照本點規定辦理。
  • 九、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下列工作事項: (一)督察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察紀錄表(附表 1 或附表 2)。屬建築工程者,並應依營造業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勘驗、 查驗工程時,督察紀錄表應檢送地方建築主管機關備查。 (二)依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察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 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施工日誌如附表 3 或附表 4)。 (三)依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四)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之工程採購,專任工程人員應於估驗計價申請單、施工照片 及錄影光碟片上簽署,否則機關不予估驗計價。但如施工時由專任工程人員查核 完竣並證明按圖施工且簽名或蓋章者,不在此限。 (五)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 若廠商非屬營造業,前項專任工程人員應辦理之事項,則由負責人或專業技師辦 理。
  • 十二、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 (一)監造單位所派駐現場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應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於 機關認定之重要施工項目派員監督施工;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應執行檢(查 )驗程序,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督導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 (二)監造單位及其派駐現場人員之工作重點。 (三)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及罰則。 (四)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規定, 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 (五)未依前款規定辦理之罰則。
  • 十三、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但性質特殊之工程 ,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 (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七點置受品管訓練合格之人員擔任現場人員;每一標案最低 之人數規定如下: 1.巨額採購之工程,應遴聘專職現場人員至少二人。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應遴聘專職現場人員至少一人。 3.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應遴聘兼職現場人員至少一人。 (二)前款之專職現場人員,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亦不得再兼其他職務,且施工時應 在工地執行職務;兼職現場人員,應切結限於兼職臺北市地區或本府工程,且 兼職標案以三案為上限。 (三)受託監造單位應於訂約後十五日內,提報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現場人員之登錄表 (依工程會頒布之格式),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於七日內填報於工程會資訊 網路備查;上開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若廠商未能開工或延期開工, 監造單位仍應依規定將現場人員之登錄表,報請機關核定,機關俟於開工前始 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 機關自辦監造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其現場人員之資格、人數、專 職及登錄規定,比照前項規定辦理。但有特殊情形,其工程規模達查核金額以上並報 經上級機關同意,或未達查核金額並經機關首長同意者,不適用之。
  • 十五、機關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廠商之材料設備檢驗費用及監造單位之 材料設備抽驗費用,編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材料設備檢驗費、抽驗費除特殊檢驗費用得專項編列外,廠商材料設備檢驗費 應按分項工程費之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為編列原則。 (二)材料設備抽(檢)驗費用應單獨編列。廠商所需之檢驗費用應於工程招標文件 內編列;監造單位所需之抽驗費用,機關委託監造者,應於委託監造招標文件 內編列;設計及監造一併委託者或自辦監造者,應於相關工程管理預算內編列 。以上抽(檢)驗費用如係機關自行支付,得免於招標文件內編列。 契約約定以外之查驗、測試、抽驗或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約定者,由廠商負擔所 生之費用;結果相符者,由機關負擔。
  • 十六、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除另有規定外,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於相關採購案之招標 文件內訂定材料設備之抽(檢)驗、實驗室遴選及抽(檢)驗費用支付等規定: (一)監造單位應於施工時辦理材料設備抽驗,以驗證廠商之施工品質並作為估驗及 驗收之依據。材料設備抽驗頻率,屬機關自辦監造者,應於監造計畫明訂;屬 委辦監造者,機關應於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時,於招標文件明訂,納入監造計畫 辦理,由監造單位會同廠商取樣、送驗,並由監造單位判定抽驗結果。 (二)監造單位辦理材料抽驗時,如因個案試驗項目費用過高、試驗頻率低或數量有 限者,得經機關同意併同廠商辦理材料檢驗。 (三)如採併同委託監造服務方式委外辦理材料抽驗者,機關應於委託監造服務招標 文件內,明訂由監造廠商提報合格實驗室,供機關審查。 (四)下列檢驗或抽驗項目,應送由符合CNS17025( ISO/IEC 17025)規定之實驗室 辦理,並出具印有依標準法授權之實驗室認證機構之認可標誌之試驗報告: 1.水泥混凝土 (1)混凝土圓柱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2)混凝土鑽心試體抗壓強度試驗。 (3)水硬性水泥墁料抗壓強度試驗。 (4)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篩分析(適用於廠商自主檢查且作為估驗或驗收依據 者。由監造單位 /工程司會同廠商於拌和廠用以檢核是否符合配合設計規 範者,得不適用)。 (5)水泥混凝土粗細粒料比重及吸水率試驗。 (6)可控制低強度回填材料(CLSM)抗壓強度試驗。 2.瀝青混凝土 (1)瀝青舖面混合料壓實試體之厚度或高度試驗。 (2)瀝青混凝土之粒料篩分析試驗(適用於廠商自主檢查且作為估驗或驗收依 據者。由監造單位 /工程司會同廠商於拌和廠用以檢核是否符合配合設計 規範者,得不適用)。 (3)熱拌瀝青混合料之瀝青含量試驗。 (4)瀝青混合料壓實試體之比重及密度試驗(飽和面乾法)。 (5)瀝青混凝土壓實度試驗。 3.金屬材料 (1)鋼筋混凝土用鋼筋試驗。 (2)鋼筋續接器試驗。 4.土壤 (1)土壤夯實試驗。 (2)土壤工地密度試驗。 5.高壓混凝土地磚或普通磚 (1)高壓混凝土地磚試驗(至少含 CNS 13295之5.1外觀狀態、5.2形狀、尺度 及其許可差、5.3抗壓強度等3項) (2)普通磚試驗。 6.其他經機關依工程規模及性質擇需要並於招標時載明須辦理檢驗或抽驗之項 目。 (五)廠商應依據契約及品質計畫,辦理相關材料設備之檢驗,由廠商自行取樣、送 驗及判定檢驗結果;如涉及契約約定之檢驗或併同監造單位辦理之抽驗,應由 廠商會同監造單位取樣、送驗,並由廠商及監造單位依序判定檢驗結果,以作 為估驗及驗收之依據。 (六)實驗室遴選得由機關指定或由機關審查核定;抽(檢)驗費用得由機關、廠商 或監造單位支付,或機關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如有上開實驗室無法承試之材料者,經機關同意後,得送有能力承試之實驗室辦理檢 驗或抽驗。
  • 十七、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編列品管費用;品管費用內得包含品 管人員及行政管理費用。 品管費用之編列,以招標文件內品管人員設置規定為依據,其訂有專職及人數等規定 者,以人月量化編列為原則;未訂有專職及人數等規定者,以百分比法編列為原則。 前項品管費用之編列方式如下: (一)人月量化編列:品管費用=〔(品管人員薪資×人數)+行政管理費〕×工期 。品管人員薪資得包含經常性薪資及非經常性薪資;工期以品管人員於工地執 行職務之工作期間計算。 (二)百分比法編列:發包施工費(直接工程費)之百分之零點六至百分之二。
  • 二十三、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本要點之情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機關應依下列 規定罰扣懲罰性違約金: (一)廠商未依限提出品質計畫,無論初審或複審,每逾期一日罰扣品管費用總額 之百分之二。另於核定後,如需配合施工作業修訂,逾機關所訂期限未辦者 ,得比照辦理。 (二)品質計畫如未依審查意見辦理,除限期重行提報外,並應罰扣品管費用總額 之百分之五。 (三)廠商未依期限遴派合格品管人員、擅自改派品管人員或品管人員違反專(兼 )職規定,機關應就其違規日數,按日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 (四)廠商如未確實執行自主檢查而逕向機關申請查驗時,若經機關查驗結果不合 格而需改正時,每一不合格案件,應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五。若其經 機關複驗仍不合格,按次再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五。 (五)廠商如未執行自主檢查,則每一單項次自主檢查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百分之 五。經監造單位催告仍未施作自主檢查,則監造單位得勒令廠商暫停施工, 且廠商不得因此要求展延工期。 (六)廠商如未於檢驗停留點報請監造單位抽(查)驗合格,而逕行次一階段工作 ,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每次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五。 (七)廠商如未於自主檢查之查驗點報請監造單位核備或查驗合格,而逕行次一階 段工作,除依契約約定辦理外,每次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二。 (八)未依規定填報施工日誌者,每次罰扣品管費用總額之百分之一。 (九)廠商受督導之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機關同意展期者,依下列規定 罰扣懲罰性違約金: 1.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之工程採購案,每次罰扣新臺幣六萬元整。 2.巨額以上未達新臺幣十億元之工程採購案,每次罰扣新臺幣三萬元整。 3.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案,每次罰扣新臺幣二萬元整。 4.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每次罰扣新臺幣一萬元 整。 5.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之工程採購案,每次罰扣新臺幣三千元整。 前項懲罰性違約金罰扣合計金額以品管費用總額為上限。
  • 二十四、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包括本府、中央主管機關及經費補助機關等各單位之查 核,以下亦同)發現施工品質嚴重缺失,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依下列規定對廠商辦 理懲罰性違約金罰扣事宜: (一)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有施工品質缺失應予扣點時,其罰款額度 如下: 1.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案,廠商每扣一點處以八千元罰款。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案,廠商每扣一點處以四千元罰款 。 3.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廠商每扣一點處以二千元罰款 。 4.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採購案,廠商每扣一點處以一千元罰款。 (二)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成績列為丙等且可歸責於廠商者,除依本契約 之懲罰性違約金相關規定及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 ,另罰扣品管費用之百分之一。 (三)於施工查核時,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品管人員、工地相關人員,無故未到 場說明者,每名每次罰扣新臺幣五千元。 第十九點及前項廠商缺失懲罰性違約金,機關得自最近一期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 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罰扣總額合計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 二十為上限。
  • 二十五、監造廠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有下列情事者,機關應罰扣懲罰性違約金: (一)未依限提出監造計畫,無論初審或複審,每逾期一日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 之千分之一,另於核定後,如需配合施工作業辦理修訂,其逾期部分比照辦 理。 (二)監造計畫如未依審查意見辦理或修正內容不適合,除限期重行提審外,並應 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三。 (三)監造廠商未依期限設置受訓合格之現場人員、擅自改派現場人員或現場人員 違反專(兼)職規定,機關應就其違規日數,按日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 千分之一。 (四)未依規定期限審查廠商提報之品質計畫者,每逾期一日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 額之千分之五。 (五)各項施工作業抽查、材料與設備抽驗、送驗或審查,未配合辦理或無正當理 由多次審查退件者,每次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五。 (六)未依規定填報監造日報表者,每次罰扣監造契約價金總額之千分之五。 (七)監造廠商受督導之缺失未於期限內改善完成且未經機關同意展期者,依下列 規定罰扣懲罰性違約金: 1.監造契約價金總額達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每次罰扣新臺幣二萬元整。 2.監造契約價金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千萬元者,每次罰扣新臺 幣一萬元整。 3.監造契約價金總額未達新臺幣一千萬元者,每次罰扣新臺幣五千元整。
  • 二十六、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有監造品質嚴重缺失,可歸責於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 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懲罰性違約金罰扣事宜: (一)經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委員認定有專案管理、監造品質缺失扣點情形時, 其罰款額度如下: 1.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案,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廠商每扣一點處以二千 元罰款。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案,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廠商每扣 一點處以一千元罰款。 3.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案,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廠商每扣 一點處以五百元罰款 4.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採購案,專案管理廠商或監造廠商每扣一點處以二百 五十元罰款。 (二)於施工查核時,專案管理廠商、監造廠商之建築師或技師及派駐現場人員、 工地相關人員,無故未到場說明者,每名每次罰扣新臺幣五千元。 第十九點、前點及本點監造缺失懲罰性違約金之支付,機關得自最近一期應付價金 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繳納或自保證金扣抵。罰扣合計金額以契約價金 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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