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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9-02-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新聞處北市新一字第091309061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91年11月1日施行
  • 四、本處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
    處罰條款 菸酒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
    報紙、雜誌、圖書事業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刊載酒廣告者,由地方新 聞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裁罰類型 1.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裁罰對象 違規報紙、雜誌、圖書事業。
    第一次 違規之處分 第一則罰鍰新臺幣十萬元整。 第二則加罰新臺幣三萬元整。 依序類推,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為限。
    第二次 違規之處分 第一則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整。 第二則加罰新臺幣六萬元整。 依序類推,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為限。
    第三次 違規之處分 第一則罰鍰新臺幣三十萬元整。 第二則加罰新臺幣九萬元整。 依序類推,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為限。
    第四次(含)以 後違規之處分 依前三次增加之比例增加罰鍰金額,合計最高以新臺幣五十萬元整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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