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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2-02-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15 年 06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53036424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5條條文及其附表
  • 第 3 條
    民眾於臺北市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依本辦法申請檢舉獎金者,應於環保 局設立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系統網站,敘明違規事實並檢附具體 證據資料,提出檢舉。 檢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發給獎金: 一、未於前項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系統網站提出檢舉。 二、以匿名或虛偽姓名檢舉。 三、為環保局及所屬機關人員。 四、未敘明違規事實或未檢附具體證據資料,經環保局或稽查大隊通知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 五、未於發現違規行為日起七日內提出檢舉。 六、未以真實聯絡電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提出檢舉。 七、就同一案件,檢舉人已依其他規定領有檢舉獎金。 前項情形,環保局或稽查大隊應以書面回覆檢舉人說明理由及法規依據。 但有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或檢舉人明示無須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項、第四條及第六條所稱之具體證據資料,指足以顯示違規 行為人、事實、時間、地點等未經編輯、修改或後製之照片及影片。
  • 第 5 條
    民眾檢舉之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罰鍰者,依附 表所列檢舉之違規事項及其獎金核發比例發給檢舉人獎金。但依附表獎金 核發比例核算之檢舉獎金逾新臺幣五萬元者,發給之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 為限。 依前項規定核發之獎金,於同一年度發給同一檢舉人之累計金額以新臺幣 三十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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