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處辦理票價差額補貼之對象為經營本市聯營公車路線之公車業者(以下簡稱各聯營公 車業者)。
- 四、審核價差補貼案件時,本處應先查核各聯營公車業者及票證公司有無備妥下列表件、檔 案: (一)臺北市各聯營公車業者所屬路線價差補貼款申請表(以下簡稱路線別補貼申請表 )如附表 1,以 EXCEL電腦檔案形式併同書面表件。 (二)臺北市聯營公車各路線營運明細表(以下簡稱營運明細表)如附表 2,以書面表 件。 (三)臺北市聯營公車老障孩童優待票刷卡紀錄表(以下簡稱刷卡紀錄表),以ACCESS 電腦檔案形式,資料欄位格式如附表 3。 (四)臺北市聯營公車老障孩童優待票、全票及學生票刷卡紀錄統計表,以 EXCEL電腦 檔案形式,資料欄位格式如附表 4及附表 5。 (五)臺北市各聯營公車業者員工薪資調整證明文件(含產業工會或所有員工確認文件 )。 前項表件,除附表 3及附表 4由票證公司提送本處外,其他文件由各聯營公車業者分別 提送報處並請領補貼款,本處應俟下列報表資料完備後依程序查核,並於申請資料審核 無誤後付款予各聯營公車業者。
- 五、本處於審查各聯營公車業者檢具之報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路線別補貼申請表: 1.審查老障孩童及學生優待票刷卡段次合計值不可高於票證公司提供之資料,高 出之段次數需扣除補貼金額。 2.審查全票刷卡段次合計值不可低於票證公司提供之資料,低計之段次數需扣除 補貼金額。 3.審查各路線老障孩童刷卡段次合計值、學生票刷卡段次合計值、全票刷卡段次 合計值、投現金額合計值、補貼款合計值有無正確。 4.審查各路線補貼款與營運明細表資料是否相符。 (二)營運明細表: 1.審查申請表老障孩童刷卡段次須等於營運明細表市老票、市陪票、老孩票、縣 老票及縣陪老孩票刷卡段次之總和。 2.審查申請表學生票及全票刷卡須等於營運明細表資料。 (三)刷卡紀錄表:審查老障孩童優待票刷卡紀錄是否有異常刷卡情形;若有異常刷卡 紀錄,補貼款需扣除該異常刷卡之補貼金額。
- 六、本處於核撥價差補貼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審查各聯營公車業者所檢具之老障孩童優待票刷卡紀錄表,如發現有異常刷卡紀 錄者,申請補貼款應扣除該異常紀錄之補貼金額。 (二)審查各聯營公車業者逾齡車輛紀錄表,如發現有未扣牌逾齡車輛營運者,申請補 貼款應扣除該項補貼金額。前項公式:扣除金額= n 核定之每車每日折舊成本 x (未扣牌逾齡車i之逾齡日數), i-1 n = 未扣牌逾齡車輛數。 (三)審查各聯營公車業者第三人責任險投保稽查紀錄,如發現未投保者,申請補貼款 應扣除該項補貼金額。前項公式:扣除金額=核定之每車每月第三人責任險成本 ×未投保車輛數。(運價調整實施發布日起逾 2週未投保者則暫停撥付全數補貼 款。) (四)審查各聯營公車業者站名播報器建置稽查紀錄表,如發現未建置播報器者,申請 補貼款應扣除該項補貼金額。前項公式:扣除金額=核定之每車每月播報器相關 成本×未建置播報器車輛數。(運價調整實施發布日起 3個月後未建置者則暫停 撥付全數補貼款項) (五)審查各聯營公車業者調薪證明是否依核定運價之調薪率調整薪資(包含公會或業 者承諾部分),如有未調薪者,暫停撥付全數補貼款。 (六)價差補貼款依各聯營公車業者分別核撥方式辦理。
- 七、本處辦理價差補貼之每月作業時程: (一)價差補貼款之審核核撥週期:每月 1次。 (二)各聯營公車業者與票證公司應於次月20日前將第四點資料提送報本處。 (三)審核作業中,如發現各聯營公車業者所檢具之資料有錯誤時,應限期於文到 5日 內提送修正資料。。 (四)審核作業需 1個月,核定後將函知各聯營公車業者補貼款金額。如涉及中央政府 或其他縣市政府應分攤部分,由各聯營公車業者檢據向中央政府或該縣市政府請 款,必要時由本處協調之。 (五)新北市政府交通局與本處應分攤對造所轄公車之補貼款價差,採預付方式辦理, 依歷史運量估算後,將雙方應分攤之差額於每季第 1個月(每年 1月、 4月、 7 月、10月)月底前將款項撥入臺北市公共運輸處帳戶,由本處併同支付各聯營公 車業者,實際運量及補貼款於每年 6月及12月各結算一次及核銷。新北市政府交 通局倘未依約定在每季第 1個月底前預撥當季該市應分攤之補貼款,依前款規定 辦理。 (六)至於 101年度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應分攤之補貼款,請儘速撥予本處,且由本處代 為支付各聯營公車業者。 (七)本處將依據各聯營公車業者於文到 3日內提送之補貼款請款發票辦理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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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4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運字第10330749201號令修正發布第2、4~7點條文;並自103年5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