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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1-201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1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405012400號函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
  •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文化局副局長 兼任,均為委員,委員十五至十九人,其中委員三人,由本府民政局、都市發展局及工 務局之專人擔任,報請市長派兼之;餘由主任委員遴選下列領域之專家、學者,報請市 長聘兼之: (一)古蹟與歷史建築修復保存技術。   (二)建築史及建築理論。   (三)歷史研究。   (四)考古研究。   (五)博物館空間規劃及經營管理。   (六)民俗研究。   (七)都市計畫。   (八)文化產業。   (九)都市設計。   (十)歷史街區環境規劃。   (十一)都市自然、人文景觀。   (十二)法律。 (十三)相關公會、學會、基金會、公益團體。   (十四)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兼)之,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以連任二次 為限。 本會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得依第一項規定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 日止。
  • 三、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古蹟: 1.本市市定古蹟之指定、解除或變更類別之審查事項。 2.市定古蹟規畫、設計、修復圖說、再利用計畫之審查事項。 3.古蹟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事項。 4.古蹟緊急搶修工作相關計畫之審查及建議事項。 5.私有古蹟補助作業相關之審查及建議事項。 6.古蹟保存區劃定、變更及其他相關之建議事項。 7.古蹟修復等相關績效評鑑事項。 8.古蹟保存與地方都市環境發展之促進事項。 9.其他本市古蹟保存相關之審查、協助或協調等事項。   (二)歷史建築: 1.本市歷史建築之登錄、變更及廢止審查事項。 2.歷史建築之維護管理及再利用計畫之審查事項。 3.歷史建築重大災害緊急應變處理事項。 4.配合歷史建築保存之相關都市計畫建議事項。 5.其他與本市歷史建築保存及維護相關之協助或協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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