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各基金之盈(賸)餘繳庫應依「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準則」第四條及「臺北市政府附 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三點及第三十二點規定辦理。如有特殊原因,應於次年一月 十五日前詳細敘明理由,報由主管機關於二月十日前核轉本府核准後辦理。 各政事基金本年度決算賸餘數列入累積賸餘處理,必要時由本府依規定分配繳庫。
- 十三、審計處或稅務機關查核各基金決算時,如因認定觀點不同,發生爭議事項,請主管機 關協調,建立共識,以期處理一致。
- 十四、審計處、主計處及主管機關審核、查核各基金決算,所提各項建議及改進意見,均請 切實檢討辦理。
- 十五、本年度決算各表之會計科目,依行政院主計處最新修訂及主計處最新函頒增修訂之會 計科目辦理,本年度預算數及上年度決算數,亦請配合重新分類。
- 十六、本年度決算用人費用及績效獎金,應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及相關規定辦 理;另各市營事業職工福利金並應按法定預算提撥率提撥。主管機關對於上述事項應 予切實督導,避免流於浮濫。
- 十七、對於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市營事業,請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計算課稅所得,若 「課稅所得」與「稅前財務所得」存有差異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切實分析產 生差異之原因及性質,其屬暫時性差異者應作跨期間之所得稅分攤,並於損益表內以 附註方式詳細說明;稅務機關查核各市營事業所得稅若有修正時,請於次年三月十五 日前送主計處處理。
- 十八、各基金補助、協助、捐助經費年度執行情形,請依規定格式填列,於次年三月三十一 日前函送審計處。
- 十九、附屬單位決算分決算之編製,應依照本要點有關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之規定辦理。
- 二十、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決算,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 綜計表。
- 二十一、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月底前編成臺北市 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於同月底前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 。
- 二十二、為明瞭各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及會計法之規定,派員實施抽 查。
- 二十三、各基金依本要點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份數及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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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4-2006
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會決字第09631308200號函修正發布第7、15點條文,增訂第13點條文;原第13~22點條文遞改為第14~23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