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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4-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主會決字第09731452000號函修正下達第1、5、7、20~2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悉依本要點辦理。 前項附屬單位決算包括業權型特種基金(以下簡稱業權基金)及政事型特種基金(以下 簡稱政事基金)決算二部分,凡涉及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部分,稱業權基金決算;凡涉 及債務基金、特別收入基金部分,稱政事基金決算。 本要點各類特種基金,合稱各基金。
  • 五、各基金十二月份會計報告,應俟年度終了整理、結帳等事項辦竣後編製,於次年二月五 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臺北市政府財政 局(以下簡稱財政局)及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其載列事項數據應與決算一 致。
  • 七、各基金之盈(賸)餘繳庫應依「臺北市地方總預算執行準則」第四條及「臺北市政府附 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十三點及第三十三點規定辦理。如有特殊原因,應於次年一月 十五日前詳細敘明理由,報由主管機關於二月十日前核轉本府核准後辦理。 各政事基金本年度決算賸餘數列入累積賸餘處理,必要時由本府依規定分配繳庫。
  • 二十、各基金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之信託基金,應於年度終了編造決算,於次年二月二十 日前分別送達主管機關、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各基金附屬單位決算應將所屬信託基金前項決算所編造之收支餘絀表及平衡表納入附 錄內。
  • 二十一、主計處應就各基金編送之附屬單位決算,查核彙編臺北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 及綜計表。 依所定條件設置信託基金之收支餘絀表及平衡表,應列入前項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 表附錄。
  • 二十二、主計處為加強預算執行考核,增進財務行政效能,提前於次年四月底前編成臺北市 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於同月底前提報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審計處 。
  • 二十三、為明瞭各基金預算收支執行情形,主計處得依預算法及會計法之規定,派員實施抽 查。
  • 二十四、各基金依本要點規定編製之各種書表,其編製之份數及格式,由主計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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