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處、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規劃處:捷運系統路網規劃、路線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用地 規劃、用地取得及補償、其他運輸系統、營運規劃、都市計畫、交通維 持計畫、公共設施之配合規劃、初履勘及財務計畫之研擬等事項。 二 土木建築設計處:有關工程之調查、測量、鑽探、路線、廠站、軌道等 之土木、建築、景觀、水電環控、電梯、電扶梯等之規劃、設計、材料 規格、施工規劃、施工計畫、概算編擬、價值工程及毗鄰捷運設施之建 照會審等事項。 三 機電系統設計處:車輛設備、廠房設施、電力供需、號誌電訊之規劃、 設計、採購、系統整合及概算編擬等事項。 四 工務管理處:工程之發包策略、契約規範、計畫管控、施工管理、工程 預算及進度管控、工程採購監辦、安衛防災、風險管理、品質保證、品 質稽查及材料試驗等事項。 五 聯合開發處:土地開發基地規劃及評選、效益評估、細部計畫、研訂開 發計畫、建築設計、土地開發基金管理、權益分配、投資管理、公有不 動產出售及其他經營管理等事項。 六 技術發展處:捷運技術知識管理、應用推廣、訓練發展、捷運圖書資料 管理、資訊科技之運用、資訊系統之規劃、開發及資訊設備之管理維護 等事項。 七 資產及財務管理室:捷運財務規劃、調度、管理、工程保險、理財管理 、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管理、捷運系統建設基金管理、捷運資產管理 、公有不動產出租及出納等事項。 八 秘書室:文書、檔案、總務、財產之管理與法制、公關、研考等業務及 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處長、主任、秘書、 副處長、副主任、技正、正工程司、專員、課長、副工程司、高級分析師、 分析師、幫工程司、管理師、工程員、課員、助理管理師、助理員、助理工 程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課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課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 第 7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課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局設各區工程處及機電系統工程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本局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 10 條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1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理 。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總工程司。 三 主任秘書。
- 第 13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處長。 六 主任。 七 所屬各機關首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4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乙 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5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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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0390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條及編制表;並自107年6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