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各機關申請懸掛期間,每一活動最長以一個月為限,其申請檔期經公管中心同意後,由 使用機關依「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暫行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二項之 規定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提出設置許可同意後,始可懸掛。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6-2008
臺北市市政大樓懸掛巨幅公益宣導物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秘公字第10130184600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