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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6-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1)府秘公字第10130184600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 六、各機關申請懸掛期間,每一活動最長以一個月為限,其申請檔期經公管中心同意後,由 使用機關依「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暫行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二項之 規定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提出設置許可同意後,始可懸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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