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懸掛市政大樓巨幅公益宣導物之色調,與市政大樓外牆色系宜考量其一致性,使用機關 應於懸掛日十四日前檢具公益宣導物設計圖稿,徵詢本府觀光傳播局、文化局及都市發 展局,提供本件公益宣導物之建議並納入考量後製作。 前項公益宣導物如為大型活動宣傳,須註明「請多搭乘大眾運輸系統」等宣傳字樣。
- 九、使用機關懸掛或拆卸巨幅公益宣導物,應利用市政大樓非上班時間施作,並於施作前以 書面向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及公管中心報備,經公管中心同意後,始可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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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08
臺北市市政大樓懸掛巨幅公益宣導物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2)府秘公字第10230015800號函修正第4、9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