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小組任務為辦理查核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查核工程之範圍如下: (一)本府各機關辦理之工程。 (二)本府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本法之規定者 。
- 六、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之迴避原則,準用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並迴避查核 其任職機關主辦之工程。 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監造單位或廠商依法及契約辦理工程施工。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查核之便,蒐集與查核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要求至受查之機關授課、擔任顧 問,或為其他不當之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查核時間、地點及對象。 (五)洩漏因查核所獲應保密之資訊或資料。 (六)未經本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督。 (七)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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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人管字第10630795100號函修正第3、6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