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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0)北市教人字第10043564601號函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及第7點之附表一、第8點之附表三及附表四;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本要點所稱介聘,指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幼兒園同級學校 間教師之調動。
  • 三、本局為辦理高級中學、高級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含完全中學國中部)、國民小學及幼 兒園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作業,應組成介聘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組成及運作方式另定之。 學校辦理本介聘作業所需經費,應詳列明細報本局核銷。 特殊教育學校參加本介聘作業,納入第一項介聘委員會辦理。
  • 七、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積分項目分基本條件、專業條件及生活機能條件等三項,為符第 五點順序原則,基本條件配分四十分、專業條件配分三十五分,生活機能條件配分二十 五分,合計一百分,各項細目核分標準如附表一。
  • 八、教師介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程序: 1.委託介聘之學校應填具委託書(如附表二),於規定期限內向介聘委員會提出 申請。 2.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本市教師介聘市內他校申請表(如附表三)及積分表( 如附表四),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除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 至三月三十一日止),於規定期限內向原服務學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3.原服務學校審查造冊後,於規定期限內將申請表及積分表報本局彙整,再提介 聘委員會審查。 4.申請案一經送達介聘委員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銷。 (二)作業方式: 1.開列缺額:申請參加本介聘作業之學校本於學校需求,就現有教師實缺總額中 至少提撥四分之一(尾數四捨五入,不足一人以一人計)供教師單調介聘,並 依科別逐一開列缺額。 2.送達缺額: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前目缺額送達介聘委員會,缺額一經送達,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銷。 (三)處理方式: 1.積分及志願均相同之處理順序:申請人積分及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依年齡 、年資積分、獎懲積分、成績考核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年長或積分高者優 先,以上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2.委託辦理介聘作業之學校,經達成建議介聘之教師應經擬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其審查結果由擬聘學校以書面報本局彙整後送介聘委員會確認。 但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完成介聘者,依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規定,由校長直 接聘任之。 (四)公告方式:於本局網頁公布確認介聘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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