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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1)北市教人字第10144255400號函修正第8點第1項第2款之附表四,並自發布日生效
  • 八、教師介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程序: 1.委託介聘之學校應填具委託書(如附表二),於規定期限內向介聘委員會提出 申請。 2.申請介聘之教師,應填本市教師介聘市內他校申請表(如附表三)及積分表( 如附表四),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除年資採計至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 至三月三十一日止),於規定期限內向原服務學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3.原服務學校審查造冊後,於規定期限內將申請表及積分表報本局彙整,再提介 聘委員會審查。 4.申請案一經送達介聘委員會,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銷。 (二)作業方式: 1.開列缺額:申請參加本介聘作業之學校本於學校需求,就現有教師實缺總額中 至少提撥四分之一(尾數四捨五入,不足一人以一人計)供教師單調介聘,並 依科別逐一開列缺額。 2.送達缺額: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前目缺額送達介聘委員會,缺額一經送達,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或撤銷。 (三)處理方式: 1.積分及志願均相同之處理順序:申請人積分及申請介聘學校均相同時,依年齡 、年資積分、獎懲積分、成績考核積分等條件依序辦理,以年長或積分高者優 先,以上條件均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 2.委託辦理介聘作業之學校,經達成建議介聘之教師應經擬聘學校教師評審委員 會審查通過,其審查結果由擬聘學校以書面報本局彙整後送介聘委員會確認。 但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完成介聘者,依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規定,由校長直 接聘任之。 (四)公告方式:於本局網頁公布確認介聘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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