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局辦理教師申請介聘市內他校,應本於學校教學需求、教師專長、 協助教師安定生活之順序原則,依其教師證書所登記(檢定)之教育 階段別、類科別辦理,其申請以現職教育階段之一科或一領域為限。 惟如非現應聘任教科(類)別,須有同級公立學校該科(類)別最近 三年內任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當年度每週應授正式課程時數二分 之一以上)。 任職於非雙語課程學校惟具備雙語專長之教師,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介 聘科別,並選填委託辦理介聘之雙語課程學校開列之雙語教師缺額。 前項具備雙語專長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發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 師雙語教學專長證明書實施計畫」認定。
- 七、教師之介聘採積分制,積分項目分基本條件、專業條件及生活機能條 件等三項(如附表一)。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2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1)北市教人字第11130543352號函修正第5、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