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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2-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2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北市地一字第092326428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之附件一及第8點條文之附件二
  • 二、申請人申請測量案件跨所收件時,應填具土地複丈、建物測量案件跨所收件申請單(如 附件一),連同土地複丈或建物測量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至地政事務所申辦並繳納規費。
  • 八、地政事務所受理跨所收件後,應記載於專冊(如附件二)。並於每日中午十二時前將收 件完成之案件、跨所收件申請單及專冊,以公文交換方式送交轄區地政事務所。轄區地 政事務所之收件人員應點收並於專冊上蓋收訖章後交由測量人員簽收,專冊並應於隔日 交換回原受理收件之地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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