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地(街)區及公寓大廈整體更置美化建 築物附設廣告物,依「臺北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示範區執行計畫」規定,特訂定本作 業須知。
-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美化更置,經本局審核通過後,為本市廣告物示範區: (一)具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二)街區計畫道路兩側建築物,臨接道路長度達一00公尺以上或須更置商家達五0 戶以上之相鄰完整街廓者。 (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組織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登記之公寓大廈或社區 。 (四)其他具完整街區範圍內之建築物。
- 三、廣告物示範區美化更置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具下列任一資格: 1.依法登記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2.經地(街)區推舉為對口單位之代表人。 (二)申請人須檢附下列資料: 1.申請人基本資料表。 2.廣告物設計製作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3.廣告物製作經費明細表。 4.廣告物安全證明書及材質切結證明書。 5.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6.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7.示範區都市計劃圖(註明周鄰街道名稱)。 8.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須檢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區分所有 權人會議決議同意設置之紀錄;屬地(街)區者,應檢附二分之一以上設置處 所所有權人及廣告物使用人同意配合更置美化廣告物之連署書。 9.廣告物基本資料表(含廣告物所有人姓名、商號、處所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或營利繳稅證明影本)。 10.建築物暨附設廣告物現況照片。 11.廣告物規格、型式、材料及固定方式等設計圖說(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及設置位置現況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十分之一)。
- 四、補助方式及程序規定如下: (一)補助對象及程序:廣告物所有人應檢具廣告物裝置前後照片及發票,憑據送本局 查核合格後核發補助款。 (二)廣告物補助金額依實際製作經費實報實銷方式核計之,但每一商家(戶)補助金 額不得超過二萬元。 (三)申請案於每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經審核通過者,視年度預算於該年度辦理; 逾十二月三十一日審核通過者,列入下年度編列預算執行。 (四)申請人應於收到本局核定之許可通知書後,轉知廣告物所有人於一個月內依核准 圖說完成廣告物更置,逾期未更置者不予補助。
- 五、依本作業須知核定補助申設之廣告物,非經本局許可,不得擅自變更規格、形式、材料 或遷移地點;違者,由本局依法處理。
- 六、依本作業須知核定補助之辦理申請案,應依相關核銷領據及申請、證明文件,作為本局 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之參據。
- 七、本作業須知廣告物補助金額依實際製作經費實報實銷應達該年度經費預算百分之60以上 為績效衡量。
- 八、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 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 九、本局對廣告物所有人或申請人請領之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 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申請 人提出之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十、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十一、廣告物所有人或申請人申請補助經費辦理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 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 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十二、廣告物所有人或申請人留存受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 、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 確實辦理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廣告物所有人或申請人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對提出 之案件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 十三、受補助之廣告物所有人或申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四、本作業須知得依本局經費預算執行情形予以修正或停止適用之。
- 十五、本作業須知執行,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 注意事項」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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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03
臺北市廣告物示範區美化更置申請及補助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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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362237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點;並自103年7月22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