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廣告物美化更置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具下列任一資格: 1.依法完成報備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 2.經街區推舉之代表人。 3.在本府進行社區營造或廣告物更新計畫之街區各廣告物使用人。 (二)申請人須檢附下列資料,惟如有偽造文書、侵害他人權力等情事,由申請人依法 負其責任︰ 1.申請人基本資料表。 2.廣告物設計製作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影本。 3.廣告物製作經費明細表。 4.廣告物安全證明書及材質切結證明書。 5.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6.設置處所同意書。 7.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正本。 8.更置街區之都市計畫圖(註明鄰接道路名稱)。 9.現有已設置廣告物商家十戶以上設置處所所有權人及廣告物使用人同意配合更 置廣告物之同意文件。 10.屬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者,若其規約已向本府報備有案並對廣告物之設置有所規 定,應檢附規約並依規約規定辦理。 11.廣告物基本資料表(含廣告物所有人姓名、商號、處所及公司或商業登記證影 本或營利繳稅證明影本)。 12.開業建築師調查規劃之現況評估、整體規劃設計構想說明(含現有廣告物保留 或更新建議)、街區現況照片、竣工模擬圖。 13.廣告物規格、型式、材料、單價分析及固定方式等設計圖說(比例尺不得小於 三十分之一)及設置位置現況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十分之一)。 14.依本點第(一)款第三目之申請人,應檢附相關主管機關核定之文件及圖說, 免附本款第九目及第十二目文件。
- 四、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調查規劃費:申請人委託建築師依前點第二款第十二目所為之調查規劃補助金額 實報實銷。但每一面不得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 更置廣告物面數二十面以下者,每一面補助金額得不受前款但書規定。但每案總 調查規劃費不得超過六萬元。 (二)更置費:依實際製作經費實報實銷方式核計之。但每一商家(戶)補助金額不得 超過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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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3003
臺北市廣告物美化更置申請及補助作業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632827100號令修正發布第3、4點條文;並自106年10月1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