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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3-3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10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3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3)北市地一字第09332841300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及第3點條文之格式一、第8點條文之格式六
  • 三、申請跨所登記者,應填寫「土地建物登記案件跨所收件╱登記申請單」(格式一),各 所接到跨所申請案件時,應即收件、計收規費、掣給收據並記載有關事項於收件清冊( 格式二)。
  • 八、案件經審核後,如有應補正、駁回情形者,補正通知書及駁回通知書應註明受理所全銜 、電話、地址等資料(格式五、格式六),駁回通知書並應註明不服處分時,應以轄區 所為原處分機關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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