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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2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92)北市教一字第09236445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9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設籍本市就讀私立高等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 ,以期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係指私立高級中學與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日間部、夜間部、 實用技能及附設暨獨立進修學校(不含特教班、建教班及實用技能班一年級學生)。
  •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定學籍在案之學生,且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 籍本市滿一年以上。 (二)成年學生獨立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 (三)因戶籍遷徙設籍外縣市未滿一年,遷出前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 前項補助學生之設籍基準如下: (一)第一學期:當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含)前已設籍者。 (二)第二學期: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前一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含)前已設籍者。
  • 四、辦理手續及證件: (一)辦理手續 1.學生:於完成註冊手續後,依規定期限檢具證明文件,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 申請表如附表一),未提出申請並經學校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申請者,視同放棄 申請。 2.學校:每學期開學後七日內公告通知學生申請,確實審查學生戶籍資料,並於 每學期開學後三十日內,檢附實際合於補助條件之學生印領清冊(如附表二) 及統計表(如附表三)各三份,乙份留存學校備查,另二份連同學校領據乙份 陳報本局核辦,並於收到補助款後七日內發送學生收訖。 3.本局:核撥各校補助經費,並完成經費核銷;本局將視情況抽訪各校辦理情形 ,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 (二)證件:檢附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 五、本要點每學期每生補助金額,以當年度法定預算為準。
  • 六、各校於發放該補助款時,應函知學生家長,並取得回條,以供查考。
  • 七、依其他法令請領公費就學補助或優待者不得重複申請,但就讀本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身 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子女不在此限。
  • 八、休學、自動放棄學籍、重讀及轉學(含輔導轉學)學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自動放棄學籍: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休學、自動放棄學籍者,應全數繳回 已領之本項補助款。 (二)重讀:重讀原校學生,同一年級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轉學(含輔導轉學):轉學重讀原年級學生已領有本項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
  • 九、本要點自函頒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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