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職字第096367947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2點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補助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就讀私立高級 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以期貫徹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推動目標,並符合教育機會均等原 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指私立高級中學與私立高級職業學校日間部(不含特教 班)、夜間部、實用技能學程(班)(不含一年段學生)、輪調式建教班及附設暨獨立 進修學校。
  • 三、本要點補助對象為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核定學籍在案,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共同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 (二)年滿二十歲之學生獨立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但其與父或母或法定監護人在本市 共同設籍之期間應予連續計算。 前項學生因戶籍遷徙設籍外縣市未滿一年,遷出前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者,亦得申請補 助。 第一項補助學生之設籍基準如下: (一)第一學期:當學年度開始前一年之七月三十一日(含)前已設籍者。 (二)第二學期:當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始前一年之一月三十一日(含)前已設籍者。 學生因家庭變故不符補助條件者,得由學校專案審查,提報本局認定之。
  • 四、本要點之學雜費加額補助實施原則及期程: (一)九十六學年度起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規定之各項入學方式或產學合 作(攜手)方案規定入學之學生,依家戶年所得分級加額補助;九十五學年度( 含)以前入學之學生,每生每學期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六千元。 (二)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七條規定採單獨招生方式 (含數所單獨招生學校聯合辦理者)招收之學生,不予加額補助。 前項所稱家戶,指包含學生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已婚之學生,則僅加計其配偶。如 學生有特殊困難且不符加額補助實施原則者,得由學校專案審查或考量酌予放寬家戶年 所得計列範圍,提報本局認定之。
  • 五、本要點之學雜費補助金額如下: (一)家戶年所得三十萬元以下且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學生每學期補助一萬八千 元。 (二)家戶年所得超過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且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之學生每學期補 助一萬一千元。 (三)家戶年所得超過六十萬元或符合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之學生每學期補助六千元。
  • 六、學生於完成註冊手續後,應依規定期限檢具證明文件,主動向學校提出申請(申請表如 附表一),未提出申請並經學校通知後七日內仍未申請者,視同放棄申請。
  • 七、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七日內公告通知學生申請,確實審查學生戶籍資料,並於每學期 開學日後三十日內,檢附實際合於補助條件之學生印領清冊(如附表二)及統計表(如 附表三)各三份,乙份留存學校備查,另二份連同學校領據一份陳報本局核辦,並於收 到補助款後七日內發送學生收訖。加額補助部分,學校應另依設籍臺灣省或金門、馬祖 地區之學生就讀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雜費補助要點第五點之之規定辦理。
  • 八、本局得視情況抽查學校辦理情形,如有不實情事者,將追繳補助款。
  • 九、本要點每生每學期補助金額,以當年度法定預算為準。
  • 十、學校於發放本補助款時,應函知學生家長,並取得回條,以供查考。
  • 十一、依其他法令請領公費就學補助或優待者,不得依本要點重複申請補助。但就讀本市私 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者及身心障礙者之子女不在此限。
  • 十二、休學、自動放棄學籍、重讀及轉學(含輔導轉學)學生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而休學、自動放棄學籍者,應全數繳回已領之本補助款。 (二)重讀原校學生,同一年級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轉學(含輔導轉學)重讀原年級且已領有本補助款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