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交通局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其餘委員六人,府外學者專家 二人,由市長聘兼之,本府人員四人,由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都市發展局、觀光傳 播局及本市公共運輸處各派代表乙名兼任之。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1-2013
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1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730915500號函修正下達第3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