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執行拖吊勤務規定: (一)執行指揮拖吊之警察(以下簡稱執勤員警),應依本局交通警察大隊規劃核可之 區域、路段作為拖吊責任區,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執行違規停 放車輛之取締及拖吊(移置)。 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因應任務需要,得機動調派拖吊公司之拖吊車執行特定時間、 路段之違規停車拖吊(移置)。 (二)各單位執勤人員,非經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核派拖吊勤務者,不得調用拖吊公司之 拖吊人力及車輛。 (三)執勤員警於指揮拖吊作業前,應查驗拖吊車、司機及技工之識別證,並核對駕駛 執照、行車執照及大貨車通行證無誤後,始可執行拖吊工作。 (四)拖吊作業應注意事項: 1.執行拖吊工作時,拖吊公司作業人員應協助指揮疏導車輛,維護安全,避免妨 礙交通。 2.對於違規停放車輛非經執勤員警完成照相採證及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程序,不得執行拖吊。 3.違規停放之車輛執行拖吊尚未移動前,如駕駛人到達現場,執勤員警應請其出 示駕駛執照、行車執照,查核無誤後,即指揮停止拖吊,當場舉發,並責令駛 離。被拖吊車輛如已移動,即不得依駕駛人之請求停止拖吊;另違規停放之機 車,如已被移置至大貨車上,即不得依駕駛人之請求停止拖吊。 4.違規停放之車輛如車身外觀顯有損壞,拖吊前拖吊公司人員應於現場拍照存證 ,將損壞情形填載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 。 5.違規停放之車輛內如有明顯之貴重物品(以目光可及者為限),應填載於「妨 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並由執勤員警簽名或蓋章。 6.違規停放之車輛內如有幼童,執勤員警應將其護送至轄區派出所或婦幼警察隊 照護後,再行舉發並執行拖吊;如有寵物,應交付保管場人員照顧。 7.填載「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 4聯單, 1聯留存,其餘 3聯應連同「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交由拖吊車司機隨同被拖吊車輛攜回保 管場建檔。另請拖吊司機於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之保管人員簽章格位上填 寫拖吊里程數(從違停地點至保管場路程),以供後續民眾申訴撤銷免罰後, 車資補助依據。 8.執勤員警應於違規停放之車輛車門四周及後行李箱黏貼載明日期及其簽名或蓋 章之封條,執勤員警黏貼時,拖吊公司人員應將之拍照存證。 9.拖吊公司應依停管處規定之質料、規格、形式製作封條,交執勤員警使用,否 則不予指揮拖吊。 10.拖吊公司人員在原停車地面,以有顏色之臘筆書寫被拖吊車輛之車號、移置保 管場及保管場電話號碼,字體應工整清晰可辨,並拍照存證。 11.員警須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全程監督拖吊業者之吊掛車輛作業,要求業 者符合相關程序及規定,在吊掛作業完成後,員警並應檢視輔助輪及拖吊車螃 蟹夾吊掛車輛是否牢固,拍照存證,並會同拖吊車作業人員於拖吊車輛保管單 上簽名。上開架設輔助輪情事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註 明。但因地形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使用輔助輪者,不在此限。 12.發現被拖吊移置之車輛為贓車或明顯遭破壞時,應依據本局訂定之取締拖吊失 竊、遭破壞車輛案件作業流程辦理。 (五)執勤員警指揮拖吊違規停放車輛,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或本局 交通警察大隊指示執行同條例第57條拖吊事宜。 (六)拖吊時間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經專案公告者,不在此限。 1.禁止臨時停車(紅線)及其他法定禁止臨時停車處所為 7時至21時,必要時, 得延長之。 2.禁止停車處所(黃線)為 7時至20時,有附牌依附牌標示。 3.夜市周邊及經常有代客違規停車之處所,必要時得延長至23時。 (七)巷、弄內違規停放車輛,除併排、民眾檢舉擋道或其他急迫影響公共安全者應優 先執行拖吊外,其餘以告發為主。 (八)影響消防救災者其拖吊,執行時段、地點不受前(六)、(七)之限制。 (九)停放於本市所有道路(含公有及公有委外之路外停車場)之遊動廣告車,執行拖 吊時間為每日上午 7時至下午 9時,地點不受前(七)之限制;其餘時間依前( 六)規定執行拖吊。
- 五、拖吊申訴及車損申訴案件處理規定: (一)拖吊進場之車輛,違規人有異議者,仍應請其先繳納移置費及保管費,由保管場 作業人員將「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交付違規人,請其逕向應 到案處所或本局交通警察大隊提出申訴。 (二)遇有車損之申訴案件,拖吊公司應主動與車主協商,如無法達成協議,本局交通 警察大隊得要求拖吊公司,於 3日內提出非因拖吊作業致車輛損壞之存證錄影帶 或照片協調之,拖吊公司有準時出席之義務,如拖吊公司無法提出相關採證事證 ,一律以申訴成立處理,並依法負損壞賠償責任。 (三)拖吊公司遇有拖吊或車損申訴案件,應由保管場主任級以上人員出面處理,並記 錄說明,不得拒絕或迴避不理。 (四)因延誤輸入車輛電腦資料,致民眾無法適時查詢者,不得收取該車全部之保管費 。 (五)民眾要求刷卡方式繳納費用時,保管場不得以刷卡機損壞或其他不當理由拒絕。 (六)經申訴管道,同意撤銷告發單或退還拖吊移置及保管費用者,可檢具車資收據向 本局交通警察大隊申請當事人車資補助費用(申請表如附件申請書及切結書), 惟若無相關車資收據者,將依「妨礙交通車輛保管通知單」上之拖吊里程數,視 當事人切結之公車、捷運、計程車等各該車種收費里程數標準,予以補助車資; 如係搭乘他人動力交通工具者,比照現時計程車收費里程數標準,予以補助車資 ;切結其他者,由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就個案事實認定之。上開車資補助以新臺幣 貳佰伍拾元為度,如有超出部分,由本局交通警察大隊就個案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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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9-3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11 月 11 日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9)府警交大字第09940494600號令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